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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M e n u S e a r c h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微 信 二 维 码 关 闭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公 司 简 介 信 德 源 天 地 分 支 机 构 社 会 招 聘 资 质 证 书 联 系 我 们 企 业 优 势 领 导 团 队 创 始 人 介 绍 宣 传 视 频 服 务 项 目 涉 税 鉴 证 税 务 代 理 税 务 咨 询 税 收 筹 划 代 理 记 账 财 税 培 训 内 控 建 设 高 新 认 证 财 务 与 会 计 外 包 其 他 涉 税 业 务 政 策 法 规 政 策 解 读 财 税 新 闻 专 家 观 点 0 1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U s 服 务 项 目 S e r v i c e I t e m s 领 导 团 队 L e a d e r s h i p t e a m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U s 为 什 么 选 择 我 们 与 您 携 手 共 进 , 再 创 辉 煌 服 务 优 势 : 公 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 高 效 、 全 面 的 涉 税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涉 税 鉴 证 、 税 务 代 理 、 税 务 咨 询 、 税 收 筹 划 、 代 理 记 账 、 财 税 培 训 、 内 控 建 设 、 高 新 认 证 、 财 务 与 会 计 外 包 、 企 业 重 组 、 转 让 定 价 、 司 法 鉴 定 、 其 他 涉 税 业 务 等 方 面 的 专 业 服 务 。 经 验 优 势 : 目 前 公 司 主 要 客 户 有 政 府 部 门 、 央 企 、 国 企 、 上 市 公 司 、 集 团 公 司 、 大 型 民 营 企 业 , 涉 及 政 府 机 构 、 地 产 开 发 、 金 融 保 险 、 交 通 运 输 、 医 药 制 药 、 建 筑 建 材 、 机 械 制 造 、 冶 金 矿 产 、 商 业 投 资 、 零 售 批 发 等 行 业 的 千 余 家 客 户 。 在 各 类 涉 税 业 务 中 , 有 大 量 实 战 成 功 案 例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 完 全 可 以 应 对 和 解 决 相 关 业 务 问 题 , 已 实 现 客 户 利 益 和 价 值 最 大 化 。 V i e w a l l > 公 司 简 介 C O M P A N Y P R O F I L E 信 守 不 渝 同 德 一 心 杜 弊 清 源 审 己 度 人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在 省 、 区 税 务 局 、 省 税 务 师 管 理 中 心 、 省 税 协 等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下 , 在 广 大 客 户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 在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的 积 极 努 力 下 , 全 体 从 业 人 员 遵 循 “ 专 业 、 诚 信 、 高 效 、 细 致 、 周 到 、 认 真 ” 的 工 作 理 念 以 及 “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 守 信 、 求 实 ” 的 精 神 形 成 了 现 有 的 公 司 文 化 和 经 营 理 念 , 切 实 把 “ 诚 信 执 业 ” 作 为 立 业 之 本 、 创 业 之 基 、 兴 业 之 源 。 通 过 规 范 化 、 模 板 化 、 信 息 化 的 诚 信 管 理 ,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 快 捷 、 安 全 的 服 务 。 凭 借 对 市 场 发 展 的 运 作 规 律 积 累 的 丰 富 经 验 , 围 绕 被 服 务 企 业 需 要 创 新 的 发 展 目 标 和 方 向 , 力 求 以 精 湛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于 客 户 , 为 企 业 发 展 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支 撑 点 , 在 为 社 会 提 供 服 务 的 同 时 , 提 高 自 身 能 力 和 竞 争 力 , 实 现 公 司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远 景 目 标 , 努 力 塑 造 公 司 诚 信 理 念 , 促 进 公 司 稳 健 发 展 , 形 成 内 控 管 理 、 优 质 服 务 和 效 益 良 好 的 企 业 。 公 司 目 前 在 省 行 业 内 有 很 高 的 信 誉 和 知 名 度 。 正 是 这 些 宝 贵 的 工 作 经 验 , 为 我 们 赋 予 客 户 更 加 专 业 的 服 务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专 业 化 的 智 能 团 队 , 规 范 科 学 的 管 理 体 系 , 丰 富 高 效 的 执 业 经 验 , 良 好 的 执 业 道 德 是 可 信 赖 的 选 择 ,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全 体 员 工 , 会 更 加 勤 奋 努 力 的 工 作 , 竭 诚 的 为 客 户 服 务 。 V i e w a l l > 公 司 简 介 C O M P A N Y P R O F I L E 资 质 证 书 Q U A L I F I C A T I O N C E R T I F I C A T E 分 支 机 构 C O M P A N Y P R O F I L E 信 德 源 天 地 X I N D E Y U A N T I A N D I 企 业 优 势 E n t e r p r i s e a d v a n t a g e V i e w a l l s e r v i c e > 创 始 人 介 绍 M E E T O U R T E A M 创 始 人 介 绍 许 宝 华 , 女 , 1 9 6 4 年 出 生 , 毕 业 于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 本 科 学 历 , 税 务 师 、 高 级 会 计 师 。 2 0 0 7 年 成 立 了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事 师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A A 级 ) , 现 任 所 长 。 长 期 从 事 财 税 相 关 工 作 , 熟 悉 财 税 制 度 和 法 律 法 规 , 精 准 解 读 新 的 财 税 政 策 , 多 次 参 与 各 类 大 中 型 企 业 财 税 疑 难 事 项 的 处 理 , 并 被 聘 请 为 财 税 培 训 讲 师 , 进 行 高 端 讲 座 。 从 业 2 0 多 年 来 , 多 次 在 有 关 刊 物 发 表 过 文 章 , “ 浅 议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的 成 因 与 对 策 ” 、 “ 浅 谈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后 的 账 务 处 理 ” 、 “ 捐 赠 扣 除 限 额 规 定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 “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后 上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的 探 讨 ” 。 在 大 量 的 工 作 实 践 中 不 断 开 阔 视 野 ,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职 业 经 验 , 磨 砺 出 宝 贵 的 从 业 经 历 。 本 人 以 其 精 湛 的 专 业 技 术 , 诚 实 守 信 的 人 品 , 为 公 司 创 造 了 卓 越 的 业 绩 , 受 到 行 业 协 会 、 相 关 部 门 及 企 业 的 表 彰 和 认 可 。 V i e w a l l > 与 您 携 手 共 进 , 再 创 辉 煌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 是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专 业 从 事 涉 税 鉴 证 和 涉 税 服 务 业 务 的 国 家 A 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联 系 电 话 : 1 3 9 4 0 3 8 8 9 9 2 1 5 9 4 1 9 9 4 8 2 2 观 看 宣 传 视 频 服 务 项 目 S e r v i c e I t e m s 涉 税 鉴 证 税 务 代 理 税 务 咨 询 税 收 筹 划 代 理 记 账 财 税 培 训 内 控 建 设 高 新 认 证 财 务 与 会 计 外 包 其 他 涉 税 业 务 V i e w a l l > 涉 税 鉴 证 税 务 代 理 税 务 咨 询 税 收 筹 划 代 理 记 账 财 税 培 训 内 控 建 设 高 新 认 证 财 务 与 会 计 外 包 其 他 涉 税 业 务 政 策 法 规 P o l i c i e s 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s V i e w a l l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增 值 税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的 公 告 现 将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增 值 税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自 2 0 2 3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7 年 1 2 月 3 1 日 , 允 许 先 进 制 造 业 企 业 按 照 当 期 可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加 计 5 % 抵 减 应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 以 下 称 加 计 抵 减 政 策 ) 。 2 0 2 4 0 5 1 4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部 分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为 促 进 成 品 油 行 业 规 范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提 高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税 率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0 8 〕 1 6 7 号 ) , 现 将 符 合 《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注 释 》 规 定 的 部 分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公 告 如 下 : 2 0 2 4 0 5 1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政 部 关 于 优 化 预 缴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更 好 地 支 持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 现 就 优 化 预 缴 申 报 享 受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3 1 1 2 0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继 续 对 挂 车 减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公 告 为 促 进 甩 挂 运 输 发 展 , 提 高 物 流 效 率 和 降 低 物 流 成 本 , 现 将 减 征 挂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继 续 对 购 置 挂 车 减 半 征 收 车 辆 购 置 税 。 购 置 日 期 按 照 《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 《 海 关 关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凭 证 的 开 具 日 期 确 定 。 2 0 2 3 1 1 2 0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机 构 采 购 设 备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鼓 励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开 发 ,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 继 续 对 内 资 研 发 机 构 和 外 资 研 发 中 心 采 购 国 产 设 备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适 用 采 购 国 产 设 备 全 额 退 还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内 资 研 发 机 构 和 外 资 研 发 中 心 包 括 : ( 一 ) 科 2 0 2 3 1 1 2 0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 局 ) 、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厅 ( 局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2 0 2 3 0 9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清 单 管 理 的 公 告 2 0 2 3 0 9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契 税 纳 税 服 务 与 征 收 管 理 若 干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 国 办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切 实 优 化 契 税 纳 税 服 务 , 规 范 契 税 征 收 管 理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契 税 法 》 )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契 税 法 若 干 事 项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 ( 2 0 2 1 年 第 2 3 号 , 以 下 简 称 2 3 号 公 告 ) 等 相 关 规 定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3 0 9 1 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纳 入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后 适 用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的 公 告 现 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E T F ) 纳 入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后 适 用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 一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E T F ) 纳 入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后 , 适 用 现 行 内 地 与 香 港 基 金 互 认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 具 体 按 照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证 监 会 关 于 内 地 与 香 港 基 金 互 认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5 〕 1 2 5 号 ) 2 0 2 3 0 9 1 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加 大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税 前 扣 除 力 度 的 公 告 为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创 新 发 展 , 促 进 企 业 设 备 更 新 和 技 术 升 级 , 现 就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在 2 0 2 2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新 购 置 的 设 备 、 器 具 , 允 许 当 年 一 次 性 全 额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并 允 许 在 税 前 实 行 1 0 0 % 加 计 扣 除 。 2 0 2 3 0 9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 0 2 3 0 6 1 3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省 促 进 工 业 经 济 平 稳 增 长 若 干 措 施 的 通 知 2 0 2 3 0 6 1 3 辽 宁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等 9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阶 段 性 减 免 市 场 主 体 房 屋 租 金 工 作 的 通 知 2 0 2 3 0 6 1 3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范 围 等 问 题 的 通 知 2 0 2 3 0 6 1 3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便 捷 中 小 微 企 业 市 场 退 出 的 通 知 2 0 2 3 0 6 1 3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电 子 烟 消 费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根 据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电 子 烟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公 告 》 ( 2 0 2 2 年 第 3 3 号 , 以 下 简 称 3 3 号 公 告 ) 规 定 , 自 2 0 2 2 年 1 1 月 1 日 起 对 电 子 烟 征 收 消 费 税 。 现 将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3 0 4 0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实 施 税 收 协 定 相 关 措 施 以 防 止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的 多 边 公 约 》 对 我 国 生 效 并 对 部 分 税 收 协 定 开 始 适 用 的 公 告 《 实 施 税 收 协 定 相 关 措 施 以 防 止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的 多 边 公 约 》 ( 以 下 简 称 《 公 约 》 ) , 由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受 二 十 国 集 团 委 托 牵 头 制 订 , 旨 在 一 揽 子 修 订 现 行 双 边 税 收 协 定 , 落 实 与 税 收 协 定 相 关 的 税 基 侵 蚀 和 利 润 转 移 ( B E P S ) 行 动 计 划 成 果 建 议 。 截 至 2 0 2 2 年 6 月 3 0 日 ,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9 7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签 署 了 《 公 约 》 。 现 将 《 公 约 》 对 我 国 生 效 并 对 部 分 税 收 协 定 开 始 适 用 有 关 事 宜 公 告 如 下 : 2 0 2 3 0 4 0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切 实 落 实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做 好 电 力 保 供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能 源 电 力 保 供 工 作 , 现 就 落 实 燃 煤 发 电 企 业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2 0 2 3 0 4 0 7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延 长 支 持 和 促 进 重 点 群 体 创 业 就 业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通 知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乡 村 振 兴 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扶 贫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 ( 公 告 〔 2 0 2 1 〕 1 8 号 ) 关 于 “ 延 长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2 0 2 3 0 2 0 2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1 3 部 门 印 发 《 养 老 托 育 服 务 业 纾 困 扶 持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 的 通 知 促 进 养 老 托 育 服 务 健 康 发 展 , 解 决 好 “ 一 老 一 小 ” 问 题 , 对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 促 进 人 口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受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等 因 素 影 响 , 养 老 托 育 服 务 业 面 临 较 多 困 难 。 为 切 实 推 动 养 老 托 育 服 务 业 渡 过 难 关 、 恢 复 发 展 , 更 好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养 老 托 育 服 务 需 求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 现 提 出 以 下 政 策 措 施 。 2 0 2 3 0 2 0 2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局 、 税 务 局 : 为 切 实 发 挥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效 果 , 促 进 保 市 场 主 体 保 就 业 保 民 生 ,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等 四 部 委 办 公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阶 段 性 缓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政 策 实 施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人 社 厅 发 〔 2 0 2 2 〕 5 0 号 ) 要 求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2 0 2 3 0 2 0 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法 律 援 助 补 贴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援 助 法 》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法 律 援 助 补 贴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对 法 律 援 助 人 员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援 助 法 》 规 定 获 得 的 法 律 援 助 补 贴 , 免 征 增 值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2 0 2 3 0 2 0 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居 民 换 购 住 房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支 持 居 民 改 善 住 房 条 件 , 现 就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自 2 0 2 2 年 1 0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出 售 自 有 住 房 并 在 现 住 房 出 售 后 1 年 内 在 市 场 重 新 购 买 住 房 的 纳 税 人 , 对 其 出 售 现 住 房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予 以 退 税 优 惠 。 其 中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大 于 或 等 于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 全 部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小 于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 按 新 购 住 房 金 额 占 现 住 房 转 让 金 额 的 比 例 退 还 出 售 现 住 房 已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2 0 2 3 0 2 0 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若 干 事 项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法 》 , 现 将 印 花 税 若 干 事 项 政 策 执 行 口 径 公 告 如 下 : 一 、 关 于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情 形 ( 一 ) 书 立 应 税 凭 证 的 纳 税 人 , 为 对 应 税 凭 证 有 直 接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2 0 2 3 0 2 0 2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花 税 法 实 施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印 花 税 法 》 , 现 将 税 法 实 施 后 有 关 印 花 税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一 、 继 续 执 行 本 公 告 附 件 1 中 所 列 文 件 及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的 印 花 税 优 惠 政 策 。 2 0 2 3 0 2 0 2 国 家 医 保 局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 0 2 1 年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医 保 局 、 财 政 厅 ( 局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和 2 0 2 1 年 《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 决 策 部 署 , 完 善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 居 民 医 保 ” ) 和 大 病 保 险 制 度 , 切 实 做 好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障 工 作 , 现 就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2 0 2 2 1 1 0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沈 阳 市 税 务 局 关 于 废 止 部 分 税 务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根 据 《 税 务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4 1 号 公 布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 5 0 号 修 正 ) 有 关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沈 阳 市 税 务 局 对 税 务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清 理 2 0 2 2 1 1 0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沈 抚 改 革 创 新 示 范 区 税 务 局 关 于 调 整 辖 区 内 稽 查 管 理 工 作 税 务 机 关 的 公 告 为 加 强 沈 抚 改 革 创 新 示 范 区 稽 查 工 作 , 根 据 《 税 务 稽 查 案 件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规 范 稽 查 机 构 运 转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需 要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决 定 , 对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沈 抚 改 革 创 新 示 范 区 税 务 局 辖 区 内 的 稽 查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1 1 0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提 示 提 醒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有 关 事 项 切 实 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通 告 2 0 2 0 年 度 辽 宁 省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现 已 完 成 。 为 了 方 便 您 更 好 地 了 解 自 身 纳 税 信 用 状 况 , 及 时 进 行 纳 税 信 用 修 复 ,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提 示 提 醒 如 下 : 2 0 2 2 1 1 0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公 布 全 省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及 城 乡 居 民 缴 费 人 缴 费 方 式 的 通 告 为 创 新 服 务 举 措 , 优 化 缴 费 模 式 , 简 化 社 保 费 业 务 办 理 流 程 , 为 缴 费 人 提 供 更 多 、 更 便 捷 的 缴 费 方 式 , 方 便 缴 费 人 缴 费 , 自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起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 以 下 简 称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 就 全 省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 城 乡 居 民 缴 费 人 缴 费 方 式 进 行 优 化 升 级 , 为 缴 费 人 提 供 “ 实 体 、 网 上 、 掌 上 、 自 助 ” 多 元 化 缴 费 渠 道 。 现 将 具 体 缴 费 方 式 通 告 如 下 : 2 0 2 2 1 1 0 2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内 销 选 择 性 征 收 关 税 政 策 试 点 的 公 告 为 统 筹 内 外 贸 发 展 , 积 极 应 对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影 响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自 2 0 2 0 年 4 月 1 5 日 起 , 将 《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内 销 选 择 性 征 收 关 税 政 策 试 点 的 通 知 》 ( 财 关 税 〔 2 0 1 6 〕 4 0 号 ) 规 定 的 内 销 选 择 性 征 收 关 税 政 策 试 点 , 扩 大 到 所 有 综 合 保 税 区 。 2 0 2 2 1 1 0 2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不 再 执 行 2 0 种 商 品 停 止 减 免 税 规 定 的 公 告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 不 再 执 行 《 国 务 院 批 转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第 二 步 清 理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税 减 免 规 定 意 见 的 通 知 》 ( 国 发 〔 1 9 9 4 〕 6 4 号 ) 中 关 于 2 0 种 商 品 “ 无 论 任 何 贸 易 方 式 、 任 何 地 区 、 企 业 、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口 , 一 律 停 止 减 免 税 ” 的 规 定 。 2 0 2 2 1 1 0 2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现 将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2 0 2 2 1 1 0 2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 各 直 属 海 关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2 0 2 2 1 1 0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出 口 退 税 率 文 库 2 0 2 2 A 版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2 0 2 2 0 9 1 6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将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自 2 0 2 2 年 5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纳 税 人 为 居 民 提 供 必 需 生 活 物 资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快 递 收 派 服 务 的 具 体 范 围 , 按 照 《 销 售 服 务 、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注 释 》 ( 财 税 〔 2 0 1 6 〕 3 6 号 印 发 ) 执 行 。 特 此 公 告 。 2 0 2 2 0 9 1 6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 现 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对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1 0 0 万 元 但 不 超 过 3 0 0 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按 2 5 %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按 2 0 %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二 、 本 公 告 所 称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且 同 时 符 合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 0 0 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3 0 0 人 、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5 0 0 0 万 元 等 三 个 条 件 的 企 业 。 2 0 2 2 0 9 1 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规 范 涉 税 中 介 服 务 行 为 促 进 涉 税 中 介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厅 、 委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2 0 2 2 0 7 2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发 布 《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专 用 作 业 车 辆 目 录 》 ( 第 四 批 )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 国 办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深 入 开 展 2 0 2 1 年 “ 我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实 事 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 推 进 税 务 领 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更 好 服 务 市 场 主 体 , 根 据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专 用 作 业 车 辆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 ( 2 0 2 0 年 第 3 5 号 2 0 2 2 0 7 2 7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救 灾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 应 急 管 理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应 急 管 理 局 :     为 加 强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救 灾 资 金 管 理 , 提 高 救 灾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我 们 研 究 制 定 了 《 中 央 自 然 灾 害 救 灾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现 予 印 发 , 请 遵 照 执 行 。 2 0 2 2 0 7 2 7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集 中 彩 票 公 益 金 支 持 体 育 事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体 育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体 育 局 :     为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央 集 中 彩 票 公 益 金 支 持 体 育 事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我 们 制 定 了 《 中 央 集 中 彩 票 公 益 金 支 持 体 育 事 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 现 印 发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2 0 2 2 0 7 2 7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对 地 方 公 共 图 书 馆 美 术 馆 文 化 馆 ( 站 ) 免 费 开 放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文 化 和 旅 游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文 化 体 育 广 电 和 旅 游 局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央 对 地 方 公 共 图 书 馆 、 美 术 馆 、 文 化 馆 ( 站 ) 免 费 开 放 补 助 资 金 的 管 理 ,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政 管 理 规 定 , 我 们 对 《 财 政 部 文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补 助 地 方 美 术 馆 公 共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 站 ) 免 费 开 放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财 教 〔 2 0 1 3 〕 9 8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2 0 2 2 0 7 2 7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财 政 科 技 计 划 ( 专 项 、 基 金 等 ) 后 补 助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2 0 7 2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持 续 加 快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实 施 进 度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加 快 释 放 大 规 模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红 利 , 现 将 有 关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提 前 退 还 大 型 企 业 存 量 留 抵 税 额 , 将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实 施 力 度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1 4 号 , 以 下 称 2 0 2 2 年 第 1 4 号 公 告 ) 第 二 条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 符 合 条 件 的 制 造 业 等 行 业 大 型 企 业 , 可 以 自 2 0 2 2 年 1 0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起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 存 量 留 抵 税 额 ” 调 整 为 “ 符 合 条 件 的 制 造 业 等 行 业 大 型 企 业 , 可 以 自 2 0 2 2 年 6 月 纳 税 申 报 期 起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一 次 性 退 还 存 量 留 抵 税 额 ” 。 2 0 2 2 年 6 月 3 0 日 前 , 在 纳 税 人 自 愿 申 请 的 基 础 上 , 集 中 退 还 大 型 企 业 存 量 留 抵 税 额 。 2 0 2 2 0 7 2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促 进 服 务 业 领 域 困 难 行 业 纾 困 发 展 有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2 0 7 2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权 益 性 投 资 经 营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的 公 告 2 0 2 2 0 7 2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废 止 部 分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优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 推 进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化 建 设 , 提 高 办 税 便 利 化 程 度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以 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要 求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对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规 范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清 理 , 决 定 废 止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关 于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公 告 2 0 1 8 年 第 4 号 ) , 税 务 行 政 审 批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2 0 2 2 0 6 0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出 口 货 物 保 险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3 7 号 一 、 自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下 列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免 征 增 值 税 : ( 一 ) 以 出 口 货 物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产 品 责 任 保 险 ; 2 0 2 2 0 6 0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 鼓 励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 现 就 提 高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研 发 费 用 )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比 例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0 6 0 7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原 辅 料 “ 零 关 税 ” 政 策 的 通 知 为 进 一 步 释 放 政 策 效 应 , 支 持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建 设 , 现 将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 原 辅 料 “ 零 关 税 ” 政 策 调 整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2 0 2 2 0 6 0 7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对 部 分 成 品 油 征 收 进 口 环 节 消 费 税 的 公 告 为 维 护 公 平 税 收 秩 序 , 根 据 国 内 成 品 油 消 费 税 政 策 相 关 规 定 ,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0 6 0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 税 务 总 局 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 0 1 7 年 版 ) 》 部 分 表 单 和 填 报 说 明 进 行 修 订 。 现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0 4 2 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智 利 共 和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逃 避 税 的 协 定 》 的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 关 于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智 利 共 和 国 政 府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逃 避 税 的 协 定 〉 的 议 定 书 》 ( 以 下 简 称 《 议 定 书 》 ) 于 2 0 1 8 年 5 月 2 9 日 在 智 利 圣 地 亚 哥 正 式 签 署 。 中 智 双 方 已 完 成 《 议 定 书 》 生 效 所 必 需 的 各 自 国 内 法 律 程 序 。 按 照 《 议 定 书 》 第 二 条 规 定 , 《 议 定 书 》 于 2 0 1 9 年 1 0 月 1 7 日 生 效 , 适 用 于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的 收 入 。 2 0 2 2 0 4 2 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根 据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 以 下 简 称 “ 非 税 收 入 ” )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的 有 关 要 求 ,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等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划 转 至 税 务 部 门 征 收 。 为 确 保 非 税 收 入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及 各 项 征 管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运 行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0 4 2 0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 以 下 简 称 “ 非 税 收 入 ” )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的 有 关 要 求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等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划 转 至 税 务 部 门 征 收 。 为 确 保 非 税 收 入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及 各 项 征 管 工 作 平 稳 有 序 运 行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0 4 2 0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有 关 政 策 条 件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创 业 创 新 , 现 就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投 资 初 创 科 技 型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2 0 4 2 0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执 行 部 分 国 家 商 品 储 备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支 持 国 家 商 品 储 备 , 现 将 延 续 执 行 部 分 商 品 储 备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 对 商 品 储 备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直 属 库 资 金 账 簿 免 征 印 花 税 ; 对 其 承 担 商 品 储 备 业 务 过 程 中 书 立 的 购 销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 对 合 同 其 他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缴 纳 的 印 花 税 照 章 征 收 。 2 0 2 2 0 4 2 0 关 于 印 发 《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债 务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国 资 委 : 近 期 , 个 别 地 方 国 有 企 业 发 生 债 券 违 约 , 引 发 金 融 市 场 波 动 和 媒 体 关 注 。 中 央 、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高 度 重 视 , 要 求 加 强 国 有 企 业 债 务 风 险 处 置 和 防 范 应 对 工 作 。 2 0 2 2 0 3 1 7 关 于 印 发 《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交 通 运 输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交 通 运 输 局 :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 健 全 国 有 资 产 报 告 制 度 , 确 保 公 路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 充 分 发 挥 公 路 功 能 , 促 进 公 路 事 业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路 法 》 、 《 收 费 公 路 管 理 条 例 》 , 我 们 制 定 了 《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现 予 印 发 , 请 遵 照 执 行 。 2 0 2 2 0 3 1 7 关 于 印 发 《 反 垄 断 工 作 补 助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 市 场 监 管 局 :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反 垄 断 工 作 补 助 经 费 的 管 理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财 政 部 、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制 定 了 《 反 垄 断 工 作 补 助 经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 请 及 时 向 我 们 反 映 。     财 政 部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2 0 2 2 0 3 1 7 关 于 印 发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2 0 2 2 0 3 1 7 关 于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参 与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有 关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预 算 部 门 或 单 位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参 与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 是 全 面 实 施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重 要 举 措 , 是 推 动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的 有 效 手 段 。 由 于 这 方 面 工 作 起 步 不 久 , 目 前 对 预 算 部 门 或 单 位 作 为 委 托 方 选 择 使 用 第 三 方 机 构 以 及 开 展 必 要 的 管 理 监 督 缺 乏 统 一 要 求 , 特 别 是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评 价 自 身 绩 效 的 做 法 亟 待 规 范 。 为 此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 和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全 面 实 施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意 见 》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提 出 如 下 指 导 意 见 。 2 0 2 2 0 3 1 7 关 于 取 消 港 口 建 设 费 和 调 整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现 将 取 消 港 口 建 设 费 和 调 整 民 航 发 展 基 金 有 关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取 消 港 口 建 设 费 。 以 前 年 度 欠 缴 的 港 口 建 设 费 , 相 关 执 收 单 位 应 当 足 额 征 收 及 时 清 算 , 并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渠 道 全 额 上 缴 国 库 。 2 0 2 2 0 3 1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外 籍 个 人 津 补 贴 等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 现 将 延 续 实 施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8 〕 1 6 4 号 ) 规 定 的 外 籍 个 人 有 关 津 补 贴 优 惠 政 策 、 中 央 企 业 负 责 人 任 期 激 励 单 独 计 税 优 惠 政 策 ,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2 0 2 2 0 3 1 7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等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扎 实 做 好 “ 六 保 ” 工 作 , 进 一 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 现 将 延 续 实 施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修 改 后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衔 接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8 〕 1 6 4 号 ) 规 定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单 独 计 税 优 惠 政 策 ,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单 独 计 税 优 惠 政 策 ,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2 0 2 2 0 3 1 7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纳 税 信 用 评 价 与 修 复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 国 办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深 入 开 展 2 0 2 1 年 “ 我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实 事 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 推 进 税 务 领 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优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 引 导 纳 税 人 及 时 纠 正 违 规 失 信 行 为 2 0 2 2 0 2 1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行 业 自 律 和 行 政 监 管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局 内 各 单 位 : 2 0 2 2 0 2 1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修 订 《 税 务 系 统 信 息 化 服 务 商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制 度 ( 试 行 ) 》 的 通 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和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局 内 各 单 位 : 2 0 2 2 0 2 1 8 关 于 印 发 《 手 机 银 行 销 售 储 蓄 国 债 ( 电 子 式 ) 试 点 办 法 》 的 通 知 为 规 范 手 机 银 行 销 售 储 蓄 国 债 ( 电 子 式 ) 试 点 工 作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 财 政 部 、 人 民 银 行 制 定 了 《 手 机 银 行 销 售 储 蓄 国 债 ( 电 子 式 ) 试 点 办 法 》 。 现 予 以 公 布 , 请 遵 照 执 行 。 2 0 2 2 0 2 1 8 关 于 印 发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第 1 4 号 》 的 通 知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 有 关 直 属 机 构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 有 关 单 位 : 2 0 2 2 0 2 1 8 关 于 印 发 《 加 强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联 合 监 管 若 干 措 施 》 的 通 知 为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和 国 家 监 督 体 系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 围 绕 加 强 财 会 监 督 工 作 , 使 行 政 监 管 和 行 业 自 律 有 机 融 合 、 协 同 推 进 , 把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监 管 制 度 优 势 更 好 转 化 为 治 理 效 能 , 促 进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财 政 部 监 督 评 价 局 、 中 国 资 产 评 估 协 会 制 定 了 《 加 强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联 合 监 管 若 干 措 施 》 , 现 予 印 发 , 请 参 照 实 施 。 2 0 2 2 0 2 1 8 关 于 印 发 《 加 快 培 育 新 型 消 费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     根 据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以 新 业 态 新 模 式 引 领 新 型 消 费 加 快 发 展 的 意 见 》 ( 国 办 发 〔 2 0 2 0 〕 3 2 号 ) 部 署 要 求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研 究 制 定 了 《 加 快 培 育 新 型 消 费 实 施 方 案 》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结 合 实 际 , 认 真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 2 0 2 2 0 2 1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落 实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卡 塔 尔 国 政 府 关 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议 定 书 生 效 执 行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关 于 修 订 2 0 2 0 年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关 于 下 达 支 持 应 急 物 资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预 算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关 于 下 达 2 0 2 0 年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机 制 奖 补 资 金 预 算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关 于 下 达 2 0 2 0 年 土 地 指 标 跨 省 域 调 剂 收 入 安 排 的 支 出 预 算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 ( 第 三 十 一 批 )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型 目 录 》 ( 第 三 十 批 )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财 政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适 当 延 长 《 进 口 不 予 免 税 的 重 大 技 术 装 备 和 产 品 目 录 ( 2 0 1 8 年 修 订 ) 》 适 用 时 间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货 物 期 货 市 场 对 外 开 放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调 整 铁 路 和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汇 总 缴 纳 增 值 税 分 支 机 构 名 单 的 通 知 2 0 2 1 1 2 1 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执 行 的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1 1 2 1 5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乡 村 振 兴 局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扶 贫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现 巩 固 拓 展 脱 贫 攻 坚 成 果 同 乡 村 振 兴 有 效 衔 接 的 意 见 》 精 神 , 严 格 落 实 过 渡 期 内 “ 四 个 不 摘 ” 的 要 求 , 现 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2 0 2 1 1 2 1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2 0 1 8 年 版 ) 》 等 报 表 的 公 告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修 订 《 涉 税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信 用 积 分 指 标 体 系 及 积 分 规 则 》 的 公 告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调 整 部 分 纳 税 人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扣 预 缴 方 法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稳 就 业 、 保 就 业 , 减 轻 当 年 新 入 职 人 员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扣 预 缴 阶 段 的 税 收 负 担 , 现 就 完 善 调 整 年 度 中 间 首 次 取 得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等 人 员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预 扣 预 缴 方 法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税 务 系 统 政 府 采 购 助 力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行 2 0 2 1 年 印 花 税 票 的 通 告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出 口 退 税 率 文 库 2 0 2 1 C 版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出 口 退 税 率 文 库 2 0 2 1 B 版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等 五 部 门 关 于 土 地 闲 置 费 城 镇 垃 圾 处 理 费 划 转 有 关 征 管 事 项 的 公 告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环 境 部 关 于 落 实 从 事 污 染 防 治 的 第 三 方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2 0 2 1 1 0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1 4 号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中 央 财 政 衔 接 推 进 乡 村 振 兴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林 业 改 革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林 业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恢 复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金 融 机 构 国 有 股 权 董 事 议 案 审 议 操 作 指 引 ( 2 0 2 0 年 修 订 版 )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关 于 印 发 《 工 会 新 旧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2 0 2 1 1 0 0 8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部 分 钢 铁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的 公 告 2 0 2 1 1 0 0 8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有 关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2 0 2 1 1 0 0 8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 五 ) — —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一 、 适 用 对 象 除 烟 草 制 造 业 、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房 地 产 业 、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娱 乐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可 以 享 受 。 2 0 2 1 0 8 2 8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 四 ) — — 适 用 3 % 征 收 率 的 减 按 1 % 征 收 增 值 税 政 策 一 、 适 用 对 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二 、 政 策 内 容 自 2 0 2 0 年 3 月 1 日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 %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 %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 %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其 中 , 自 2 0 2 0 年 3 月 1 日 至 2 0 2 1 年 3 月 3 1 日 , 对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 %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免 征 增 值 税 ; 适 用 3 %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2 0 2 1 0 8 2 8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 三 ) — —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所 得 减 半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一 、 适 用 对 象 个 体 工 商 户 二 、 政 策 内 容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所 得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1 0 0 万 元 的 部 分 , 在 现 行 优 惠 政 策 基 础 上 , 再 减 半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取 消 代 开 货 物 运 输 业 发 票 预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有 关 事 项 。 2 0 2 1 0 8 2 8 减 税 降 费 政 策 操 作 指 南 ( 二 ) — —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2 0 2 1 0 8 2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优 化 整 合 出 口 退 税 信 息 系 统 更 好 服 务 纳 税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持 续 深 化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积 极 落 实 中 办 、 国 办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更 好 服 务 市 场 主 体 2 0 2 1 0 8 2 8 关 于 印 发 《 工 会 会 计 制 度 》 的 通 知 2 0 2 1 0 8 2 8 关 于 印 发 《 改 善 普 通 高 中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2 0 2 1 0 8 2 8 关 于 印 发 《 地 方 财 政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与 激 励 办 法 》 的 通 知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真 抓 实 干 成 效 明 显 地 方 进 行 激 励 支 持 的 有 关 要 求 , 我 部 制 定 了 《 地 方 财 政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与 激 励 办 法 》 , 现 予 印 发 , 请 遵 照 执 行 。 2 0 2 1 0 8 2 8 关 于 明 确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先 进 制 造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 现 将 先 进 制 造 业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 海 关 总 署 、 税 务 总 局 出 台 “ 十 四 五 ” 期 间 支 持 科 普 事 业 发 展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届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 近 日 , 财 政 部 、 海 关 总 署 、 税 务 总 局 印 发 通 知 , 出 台 了 “ 十 四 五 ” 期 间 支 持 科 普 事 业 发 展 进 口 税 收 政 策 ,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科 技 馆 、 自 然 博 物 馆 等 科 普 单 位 进 口 科 普 影 视 作 品 及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或 性 能 不 能 满 足 需 求 的 科 普 仪 器 设 备 等 科 普 用 品 , 免 征 进 口 关 税 和 进 口 环 节 增 值 税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税 务 总 局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收 入 、 矿 产 资 源 专 项 收 入 、 海 域 使 用 金 、 无 居 民 海 岛 使 用 金 四 项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划 转 税 务 部 门 征 收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自 然 资 源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自 然 资 源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 总 部 , 各 分 行 、 营 业 管 理 部 , 各 省 会 ( 首 府 )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 各 副 省 级 城 市 中 心 支 行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发 展 , 现 就 实 施 小 微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钢 铁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的 公 告 现 就 取 消 钢 铁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自 2 0 2 1 年 8 月 1 日 起 , 取 消 本 公 告 所 附 清 单 列 示 的 钢 铁 产 品 出 口 退 税 。 具 体 执 行 时 间 , 以 出 口 货 物 报 关 单 上 注 明 的 出 口 日 期 界 定 。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支 持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 促 进 汽 车 消 费 , 现 就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2 年 1 2 月 3 1 日 , 对 购 置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新 能 源 汽 车 是 指 纯 电 动 汽 车 、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 含 增 程 式 ) 汽 车 、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专 用 作 业 车 辆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有 关 政 策 的 公 告 根 据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新 时 期 促 进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和 软 件 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2 0 〕 8 号 ) 有 关 要 求 , 为 促 进 集 成 电 路 产 业 和 软 件 产 业 高 质 量 发 展 , 现 就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 2 0 2 1 0 8 2 8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取 消 陆 上 特 定 地 区 石 油 ( 天 然 气 ) 开 采 项 目 免 税 进 口 额 度 管 理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海 关 总 署 广 东 分 署 、 各 直 属 海 关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财 政 部 各 地 监 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各 地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2 0 2 1 0 8 2 8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 进 一 步 优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 深 化 税 务 系 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便 利 纳 税 人 开 具 和 使 用 增 值 税 发 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发 了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增 值 税 发 票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等 事 项 的 公 告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告 》 ) 。 现 解 读 如 下 : 2 0 2 1 0 7 0 8 关 于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应 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电 子 信 息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税 业 务 的 公 告 》 的 解 读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便 利 纳 税 人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税 业 务 , 不 断 提 升 纳 税 服 务 水 平 , 持 续 提 升 纳 税 人 满 意 度 和 获 得 感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发 了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应 用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电 子 信 息 办 理 车 辆 购 置 税 业 务 的 公 告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告 》 ) 。 2 0 2 1 0 7 0 8 财 政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修 订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答 记 者 问 ​ 2 0 2 0 年 1 月 3 日 , 财 政 部 公 布 了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 财 政 部 令 第 1 0 2 号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 。 日 前 , 财 政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 办 法 》 相 关 问 题 接 受 了 记 者 采 访 。 2 0 2 1 0 7 0 8 财 政 部 会 计 司 2 0 2 1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股 份 支 付 准 则 实 施 问 答 问 : 某 国 内 企 业 的 境 外 母 公 司 在 集 团 内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且 适 用 股 份 支 付 准 则 , 该 国 内 企 业 无 结 算 义 务 , 该 国 内 企 业 应 当 如 何 对 其 员 工 享 有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答 : 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第 4 号 》 ( 财 会 〔 2 0 1 0 〕 1 5 号 ) , 对 于 企 业 集 团 ( 由 母 公 司 和 其 全 部 子 公 司 构 成 ) 内 发 生 的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 接 受 服 务 企 业 没 有 结 算 义 务 的 , 应 当 将 该 股 份 支 付 交 易 作 为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处 理 。 因 此 , 该 国 内 企 业 应 当 将 其 员 工 享 有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作 为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处 理 。 2 0 2 1 0 7 0 8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扩 大 跨 境 电 商 零 售 进 口 试 点 、 严 格 落 实 监 管 要 求 的 通 知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 现 就 进 一 步 扩 大 跨 境 电 商 零 售 进 口 试 点 城 市 范 围 、 严 格 落 实 监 管 要 求 等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 将 跨 境 电 商 零 售 进 口 试 点 扩 大 至 所 有 自 贸 试 验 区 、 跨 境 电 商 综 试 区 、 综 合 保 税 区 、 进 口 贸 易 促 进 创 新 示 范 区 、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 B 型 ) 所 在 城 市 ( 及 区 域 ) 。 今 后 相 关 城 市 ( 区 域 ) 经 所 在 地 海 关 确 认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后 , 即 可 按 照 《 商 务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零 售 进 口 监 管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 商 财 发 〔 2 0 1 8 〕 4 8 6 号 ) 要 求 , 开 展 网 购 保 税 进 口 ( 海 关 监 管 方 式 代 码 1 2 1 0 ) 业 务 。 2 0 2 1 0 7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办 公 厅 关 于 税 费 征 收 过 程 中 人 民 币 现 金 收 付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为 保 障 纳 税 人 、 缴 费 人 使 用 现 金 的 权 益 , 现 就 税 费 征 收 过 程 中 人 民 币 现 金 收 付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 线 下 办 税 缴 费 服 务 场 所 ( 含 办 税 服 务 厅 、 代 办 机 构 等 ) 应 设 置 人 工 现 金 收 付 通 道 , 提 供 收 取 现 金 、 找 零 服 务 。 2 0 2 1 0 7 0 8 国 家 档 案 局 办 公 室 等 四 部 门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增 值 税 电 子 发 票 电 子 化 报 销 、 入 账 、 归 档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档 案 局 、 财 政 厅 ( 局 ) 、 商 务 厅 ( 委 、 局 ) , 各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档 案 局 、 财 政 局 、 商 务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税 务 局 , 各 中 央 企 业 办 公 室 , 各 有 关 单 位 2 0 2 1 0 7 0 8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备 选 库 、 名 录 库 、 资 格 库 专 项 清 理 的 通 知 优 化 政 府 采 购 营 商 环 境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 深 化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的 重 要 内 容 , 对 于 做 好 “ 六 稳 ” 工 作 落 实 “ 六 保 ” 任 务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财 政 部 关 于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公 平 竞 争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9 〕 3 8 号 ) 印 发 以 来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 通 知 》 要 求 , 全 面 清 理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的 规 定 和 做 法 , 推 动 政 府 采 购 营 商 环 境 进 一 步 优 化 。 但 部 分 地 区 仍 然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以 入 围 方 式 设 置 政 府 采 购 备 选 库 、 名 录 库 、 资 格 库 的 问 题 。 为 维 护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 财 政 部 决 定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备 选 库 、 名 录 库 、 资 格 库 专 项 清 理 工 作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2 0 2 1 0 7 0 8 关 于 开 展 2 0 2 0 年 度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编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为 全 面 推 进 权 责 发 生 制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改 革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 、 《 国 务 院 关 于 批 转 财 政 部 权 责 发 生 制 政 府 综 合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 2 0 1 4 〕 6 3 号 ) 和 《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订 印 发 〈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编 制 办 法 ( 试 行 ) 〉 的 通 知 》 ( 财 库 〔 2 0 1 9 〕 5 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现 就 2 0 2 0 年 度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编 报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2 0 2 1 0 7 0 8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资 金 管 理 的 意 见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文 物 保 护 和 利 用 工 作 ,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资 金 设 立 以 来 , 文 物 保 护 力 度 不 断 加 强 , 经 费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逐 步 完 善 。 但 是 由 于 文 物 保 护 项 目 的 特 殊 性 , 需 要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文 物 保 护 规 律 的 经 费 制 度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家 文 物 保 护 资 金 管 理 ,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2 0 2 1 0 7 0 8 关 于 继 续 免 征 相 关 防 疫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费 的 公 告 为 支 持 疫 情 防 控 ,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现 就 继 续 免 征 相 关 防 疫 药 品 和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费 有 关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对 进 入 医 疗 器 械 应 急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 2 0 1 9 n C o V ) 相 关 的 防 控 产 品 , 免 征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注 册 费 ; 对 进 入 药 品 特 别 审 批 程 序 、 治 疗 和 预 防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 C O V I D 1 9 ) 的 药 品 , 免 征 药 品 注 册 费 。 二 、 本 公 告 自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执 行 。 2 0 2 1 0 7 0 8 财 政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联 合 印 发 《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近 日 , 财 政 部 、 交 通 运 输 部 联 合 印 发 了 《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财 资 〔 2 0 2 1 〕 8 3 号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 , 对 规 范 和 加 强 公 路 资 产 管 理 明 确 了 要 求 。 公 路 资 产 是 公 路 交 通 服 务 的 重 要 物 质 保 障 ,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 2 0 2 1 0 7 0 8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和 中 办 、 国 办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明 确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2 0 2 1 年 第 1 1 号 ) 的 规 定 , 现 将 有 关 征 管 问 题 公 告 如 下 2 0 2 1 0 5 1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优 化 增 值 税 优 惠 政 策 办 理 程 序 及 服 务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深 化 税 务 系 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进 一 步 优 化 税 收 营 商 环 境 , 更 好 地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实 事 , 开 展 好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进 一 步 精 简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办 理 流 程 和 手 续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2 0 2 1 0 5 1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简 并 税 费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 国 办 印 发 的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深 入 推 进 税 务 领 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 切 实 减 轻 纳 税 人 、 缴 费 人 申 报 负 担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开 展 2 0 2 1 年 “ 我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实 事 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的 意 见 》 ( 税 总 发 〔 2 0 2 1 〕 1 4 号 ) , 现 将 简 并 税 费 申 报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1 0 5 1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 的 公 告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 放 管 服 ” 改 革 、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部 署 , 进 一 步 减 轻 纳 税 人 负 担 , 优 化 执 法 方 式 , 税 务 总 局 决 定 , 在 2 0 2 1 年 “ 我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实 事 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中 推 出 “ 修 订 查 账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简 化 表 单 样 式 ” 的 行 动 举 措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 现 将 简 化 后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月 ( 季 ) 度 预 缴 纳 税 申 报 表 ( A 类 ) 》 予 以 发 布 ,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2 0 2 1 0 5 1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税 务 行 政 处 罚 “ 首 违 不 罚 ” 事 项 清 单 》 的 公 告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的 意 见 》 、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有 关 部 署 , 深 入 开 展 2 0 2 1 年 “ 我 为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办 实 事 暨 便 民 办 税 春 风 行 动 ” , 推 进 税 务 领 域 “ 放 管 服 ” 改 革 , 更 好 服 务 市 场 主 体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2 0 2 1 0 5 1 1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2 0 2 0 年 第 四 季 度 油 价 调 控 风 险 准 备 金 征 收 标 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家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基 金 等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项 目 征 管 职 责 划 转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2 0 1 8 年 第 6 3 号 ) 和 《 油 价 调 控 风 险 准 备 金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 ( 财 税 〔 2 0 1 6 〕 1 3 7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已 核 定 了 2 0 2 0 年 第 四 季 度 油 价 调 控 风 险 准 备 金 征 收 标 准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2 0 2 1 0 5 1 1 关 于 印 发 《 车 辆 购 置 税 收 入 补 助 地 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交 通 运 输 厅 ( 局 、 委 )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交 通 运 输 局 : 2 0 2 1 0 5 1 1 关 于 延 长 部 分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执 行 期 限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微 企 业 、 科 技 创 新 和 相 关 社 会 事 业 发 展 , 现 将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设 备 器 具 扣 除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 0 1 8 〕 5 4 号 ) 等 1 6 个 文 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凡 已 经 到 期 的 ,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 详 见 附 件 1 。 2 0 2 1 0 5 1 1 关 于 延 续 实 施 应 对 疫 情 部 分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进 一 步 支 持 疫 情 防 控 , 帮 助 企 业 纾 困 发 展 , 现 将 有 关 税 费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一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支 持 个 体 工 商 户 复 工 复 业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0 年 第 1 3 号 )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执 行 期 限 延 长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 其 中 , 自 2 0 2 1 年 4 月 1 日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3 1 日 , 湖 北 省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3 % 征 收 率 的 应 税 销 售 收 入 , 减 按 1 % 征 收 率 征 收 增 值 税 ; 适 用 3 % 预 征 率 的 预 缴 增 值 税 项 目 , 减 按 1 %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 2 0 2 1 0 5 1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继 续 执 行 边 销 茶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为 更 好 满 足 边 境 少 数 民 族 生 活 消 费 , 现 将 继 续 执 行 边 销 茶 增 值 税 政 策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2 0 2 1 0 5 1 1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2 0 2 0 年 度 — — 2 0 2 2 年 度 第 二 批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名 单 的 公 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 按 照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公 告 2 0 2 0 年 第 2 7 号 ) 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关 于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确 认 有 关 衔 接 事 项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民 政 部 公 告 2 0 2 1 年 第 3 号 ) 有 关 要 求 , 现 将 2 0 2 0 年 度 — — 2 0 2 2 年 度 ( 第 二 批 ) 符 合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名 单 公 告 如 下 2 0 2 1 0 5 1 1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调 整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处 理 基 金 补 贴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 生 态 环 境 厅 ( 局 )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政 局 、 生 态 环 境 局 、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局 : 2 0 2 1 0 5 1 1 财 税 新 闻 T a x n e w s V i e w a l l > 刘 尚 希 : 优 化 财 税 政 策 为 实 现 碳 达 峰 碳 中 和 目 标 提 供 重 要 支 撑 作 为 政 府 的 重 要 经 济 手 段 , 财 税 政 策 在 促 进 绿 色 低 碳 转 型 发 展 中 具 有 独 特 的 导 向 作 用 。 近 日 ,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印 发 《 关 于 完 整 准 确 全 面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做 好 碳 达 峰 碳 中 和 工 作 的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意 见 》 ) , 国 务 院 印 发 《 2 0 3 0 年 前 碳 达 峰 行 动 方 案 》 ( 以 下 简 称 《 方 案 》 ) , 明 确 将 完 善 财 税 政 策 作 为 做 好 碳 达 峰 碳 中 和 工 作 的 重 要 举 措 , 对 新 时 期 财 税 工 作 提 出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2 0 2 4 0 5 1 4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做 好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个 人 所 得 税 完 税 凭 证 查 验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告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及 相 关 规 定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辽 宁 省 税 务 局 和 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个 人 转 让 股 权 , 办 理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开 展 联 合 服 务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2 0 2 4 0 5 1 4 税 务 讲 堂 第 五 讲 : 解 读 2 0 2 2 年 大 规 模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日 前 , 新 一 期 “ 税 务 讲 堂 ” 第 五 讲 开 讲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货 物 和 劳 务 税 司 副 司 长 刘 运 毛 担 任 主 讲 人 , 详 细 解 读 了 有 关 2 0 2 2 年 大 规 模 留 抵 退 税 政 策 的 重 点 内 容 以 及 纳 税 人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 2 0 2 3 1 1 2 0 【 中 国 网 】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购 税 政 策 延 续 至 2 0 2 3 年 底 近 日 , 为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 促 进 新 能 源 汽 车 消 费 和 绿 色 低 碳 发 展 ,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决 定 延 续 实 施 新 能 源 汽 车 免 征 车 辆 购 置 税 政 策 至 2 0 2 3 年 底 。 这 是 自 2 0 1 4 年 我 国 首 次 实 施 免 征 新 能 源 汽 车 车 购 税 政 策 后 第 三 次 延 续 实 施 该 政 策 。 2 0 2 3 1 1 2 0 招 聘 专 栏 R E C R U I T M E N T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0 7 年 , 是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的 专 业 从 事 涉 税 鉴 证 和 涉 税 服 务 业 务 的 国 家 A A 级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电 话 : 1 3 9 4 0 3 8 8 9 9 2 1 5 9 4 1 9 9 4 8 2 2 ( 许 所 长 ) 联 系 邮 箱 : l n x i n d e y u a n @ 1 6 3 . c o m 公 司 地 址 :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市 府 大 路 5 5 号 1 0 0 3 房 间 姓 名 联 系 方 式 留 言 内 容 / > 优 秀 专 业 化 的 智 能 团 队 , 规 范 科 学 的 管 理 体 系 , 丰 富 高 效 的 执 业 经 验 , 良 好 的 执 业 道 德 是 您 可 信 赖 的 选 择 ,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愿 与 您 携 手 共 进 , 再 创 辉 煌 ! 服 务 项 目 涉 税 鉴 证 税 务 代 理 税 务 咨 询 税 收 筹 划 代 理 记 账 财 税 培 训 内 控 建 设 高 新 认 证 财 务 与 会 计 外 包 其 他 涉 税 业 务 外 部 链 接 版 权 所 有 : 辽 宁 信 德 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辽 I C P 备 1 1 0 0 0 1 8 1 号 2 技 术 支 持 : 沈 阳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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