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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法 律 咨 询 _ 律 师 咨 询 _ 律 师 服 务 _ 在 线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知 识 科 普 首 页 婚 姻 家 庭 刑 事 辩 护 交 通 事 故 合 同 纠 纷 房 产 买 卖 公 司 法 知 识 产 权 劳 动 工 伤 债 权 债 务 案 例 解 析 最 新 文 章 更 多 离 婚 后 , 未 获 得 抚 养 权 一 方 , 能 探 望 子 女 吗 ? 离 婚 后 , 未 获 得 子 女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有 权 探 望 子 女 , 具 体 探 望 子 女 的 方 式 可 以 双 方 协 商 。 根 据 《 民 法 典 》 规 定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六 条 离 婚 后 ,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 者 母 ,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 方 式 、 时 间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父 或 者 母 探 望 子 女 ,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 止 探 望 ;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 应 当 恢 复 探 望 。 离 婚 后 , 没 有 获 得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子 女 的 抚 养 费 可 以 不 支 付 吗 ? 夫 妻 离 婚 后 , 未 获 得 子 女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子 女 的 抚 养 费 需 要 支 付 , 子 女 的 抚 养 费 不 会 因 为 离 婚 而 免 除 义 务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五 条 规 定 , 离 婚 后 , 子 女 由 一 方 直 接 抚 养 的 , 另 一 方 应 当 负 担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抚 养 费 。 负 担 费 用 的 多 少 和 期 限 的 长 短 , 由 双 方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前 款 规 定 的 协 议 或 者 判 决 , 不 妨 碍 子 女 在 必 要 时 向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超 过 协 议 或 者 判 决 原 定 数 额 的 合 理 要 求 。 子 女 已 满 十 周 岁 , 在 离 婚 的 时 候 , 子 女 一 般 会 判 给 哪 方 生 活 如 果 在 孩 子 已 满 十 周 岁 , 夫 妻 双 方 离 婚 , 法 官 一 般 会 综 合 考 虑 , 结 合 孩 子 的 真 实 意 愿 , 判 子 女 和 哪 一 方 生 活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 父 母 与 子 女 间 的 关 系 , 不 因 父 母 离 婚 而 消 除 。 离 婚 后 , 子 女 无 论 由 父 或 者 母 直 接 抚 养 , 仍 是 父 母 双 方 的 子 女 。 离 婚 后 , 又 想 复 婚 , 是 撤 销 离 婚 , 还 是 重 新 登 记 结 婚 ? 2 0 2 4 0 9 2 2 女 方 刚 生 完 小 孩 , 男 方 可 以 提 起 离 婚 诉 讼 吗 ? 2 0 2 4 0 9 2 1 签 订 离 婚 协 会 后 , 婚 姻 关 系 解 除 了 吗 ? 2 0 2 4 0 9 2 0 夫 妻 一 方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 另 外 一 方 可 以 提 离 婚 诉 讼 吗 ? 2 0 2 4 0 9 1 9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离 婚 后 , 可 以 撤 回 离 婚 申 请 吗 ? 2 0 2 4 0 9 1 8 口 头 的 离 婚 协 议 有 效 吗 ? 2 0 2 4 0 9 1 8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和 父 母 的 亲 子 关 系 吗 ? 2 0 2 4 0 9 1 5 继 子 女 可 以 继 承 继 父 母 的 财 产 吗 ? 2 0 2 4 0 9 1 4 非 婚 子 女 可 以 请 求 生 父 、 生 母 支 付 抚 养 费 吗 ? 2 0 2 4 0 9 1 3 子 女 有 继 承 权 , 那 么 父 母 可 以 继 承 权 吗 ? 2 0 2 4 0 9 1 2 父 母 离 婚 后 , 子 女 可 以 不 对 父 母 赡 养 吗 ? 2 0 2 4 0 9 1 1 熊 孩 子 打 破 别 人 家 的 玻 璃 , 父 母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吗 ? 2 0 2 4 0 9 1 0 房 地 产 更 多 房 屋 买 卖 更 多 开 发 商 对 小 区 内 部 基 础 设 施 的 宣 传 是 否 构 成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内 容 ? 开 发 商 为 销 售 商 品 房 做 的 销 售 广 告 被 定 义 为 要 约 邀 请 , 也 就 是 向 他 人 做 宣 传 , 让 他 人 来 购 买 , 来 发 起 邀 约 。 但 是 如 果 宣 传 资 料 涉 及 小 区 规 划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 而 且 购 房 者 看 中 这 些 设 施 , 那 么 就 是 要 约 。 开 发 商 未 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明 , 签 订 商 品 房 预 售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2 0 2 4 0 5 3 0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产 生 纠 纷 , 起 诉 由 哪 个 法 院 管 辖 2 0 2 4 0 1 1 6 房 屋 租 赁 更 多 承 租 人 擅 自 扩 建 出 租 房 怎 么 处 理 ? 房 屋 承 租 人 有 义 务 按 合 同 要 求 装 修 , 如 果 有 违 规 扩 建 , 擅 自 扩 建 , 出 租 方 是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恢 复 原 状 的 。 一 房 多 租 , 到 底 谁 可 以 合 法 租 到 房 屋 ? 2 0 2 4 0 7 2 1 承 租 人 将 租 赁 来 的 房 子 转 租 给 第 三 人 合 同 有 效 吗 ? 2 0 2 4 0 6 0 8 房 屋 租 赁 可 以 只 口 头 约 定 , 不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吗 ? 2 0 2 4 0 5 2 9 房 屋 租 赁 租 期 可 以 写 3 0 年 吗 2 0 2 4 0 1 1 4 业 主 权 利 更 多 开 发 商 擅 自 将 公 共 绿 地 划 为 停 车 位 出 租 出 售 是 否 有 效 ? 开 发 商 在 未 取 得 公 共 绿 地 停 车 位 的 所 有 权 的 情 况 下 , 擅 自 出 租 、 出 售 停 车 位 无 效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2 7 4 条 规 定 ,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道 路 ,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 但 是 属 于 城 镇 公 共 道 路 的 除 外 。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绿 地 ,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 但 是 属 于 城 镇 公 共 绿 地 或 者 明 示 属 于 个 人 的 除 外 。 建 筑 区 划 内 的 其 他 公 共 场 所 、 公 用 设 施 和 物 业 服 务 用 房 , 属 于 业 主 共 有 。 老 旧 小 区 加 装 电 梯 , 可 以 排 除 部 分 人 员 使 用 吗 ? 2 0 2 4 0 5 1 8 装 修 把 房 子 的 承 重 墙 给 敲 了 , 需 要 对 其 他 业 主 负 责 吗 ? 2 0 2 4 0 1 1 5 公 司 法 更 多 股 东 更 多 创 业 注 册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还 是 注 册 多 个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笔 者 推 荐 创 业 注 册 多 个 股 东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根 据 新 《 公 司 法 》 第 2 3 条 规 定 ,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逃 避 债 务 ,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只 有 一 个 股 东 的 公 司 ,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 股 东 自 己 的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股 东 可 以 直 接 将 公 司 的 钱 转 到 自 己 账 户 使 用 吗 2 0 2 4 0 1 1 7 公 司 设 立 更 多 注 册 一 人 公 司 好 , 还 是 注 册 多 个 股 东 的 公 司 好 ? 根 据 《 公 司 法 》 规 定 , 公 司 是 企 业 法 人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财 产 ,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2 0 2 4 年 , 新 《 公 司 法 》 扩 大 董 事 长 选 任 范 围 2 0 2 4 0 1 1 8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更 多 公 司 法 人 变 更 法 定 代 表 人 什 么 时 候 生 效 ? 根 据 《 公 司 法 》 规 定 ,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公 司 登 记 事 项 未 经 登 记 或 者 未 经 变 更 登 记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相 对 人 。 也 就 是 说 , 公 司 在 股 东 会 2 / 3 股 东 表 决 权 通 过 后 , 法 定 代 表 人 就 变 更 生 效 了 , 只 是 这 个 时 候 没 有 登 记 , 不 能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股 东 会 会 议 如 果 董 事 会 不 召 集 , 由 谁 召 集 2 0 2 4 0 1 1 9 合 同 法 更 多 合 同 欺 诈 更 多 不 构 成 合 同 诈 骗 罪 就 不 需 要 负 民 事 责 任 吗 不 过 构 成 合 同 诈 骗 罪 , 并 不 是 说 不 需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合 同 诈 骗 罪 是 需 要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而 民 事 合 同 诈 骗 , 不 需 要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那 么 不 构 成 犯 罪 , 就 不 需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了 吗 , 答 案 是 需 要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民 事 合 同 诈 骗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2 0 2 4 0 6 0 6 以 欺 诈 手 段 签 的 合 同 , 效 力 怎 么 样 2 0 2 4 0 1 2 1 合 同 终 止 更 多 合 同 解 除 和 合 同 终 止 主 要 区 别 , 在 于 法 律 后 果 不 同 合 同 解 除 具 有 溯 及 力 , 也 就 是 合 同 解 除 后 , 在 可 以 恢 复 原 则 的 情 况 下 , 有 解 除 权 方 可 以 请 求 解 除 合 同 , 恢 复 原 状 。 合 同 终 止 没 有 溯 及 力 , 合 同 终 止 后 合 同 到 此 结 束 , 不 需 要 恢 复 原 状 。 由 于 债 权 人 怠 于 , 债 务 人 将 标 的 物 提 存 , 合 同 债 权 债 务 终 止 2 0 2 4 0 5 2 5 签 订 的 合 同 怎 么 样 才 能 终 止 呢 ? 2 0 2 4 0 1 2 3 合 同 订 立 更 多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中 的 信 赖 利 益 损 失 包 括 哪 些 ? 信 赖 利 益 损 失 的 范 围 包 括 缔 约 过 程 中 的 费 用 , 还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后 可 以 获 得 的 利 益 , 但 是 不 得 超 出 订 立 合 同 一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可 以 预 见 或 应 当 预 见 的 违 约 损 失 。 签 订 购 买 意 向 书 后 , 不 想 要 了 , 需 要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吗 ? 2 0 2 4 0 5 2 1 合 同 成 立 的 构 成 要 件 :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不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不 违 背 公 序 良 俗 2 0 2 4 0 1 0 8 婚 姻 家 庭 更 多 结 婚 更 多 离 婚 后 , 又 想 复 婚 , 是 撤 销 离 婚 , 还 是 重 新 登 记 结 婚 ? 离 婚 后 , 如 果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恢 复 婚 姻 , 只 需 要 重 新 登 记 结 婚 就 可 以 , 不 能 撤 销 原 来 原 来 的 离 婚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三 条 规 定 , 离 婚 后 , 男 女 双 方 自 愿 恢 复 婚 姻 关 系 的 , 应 当 到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重 新 进 行 结 婚 登 记 。 婚 姻 被 确 认 无 效 后 , 财 产 如 何 分 配 ? 2 0 2 4 0 9 0 1 夫 妻 婚 内 一 方 提 离 婚 , 一 方 提 婚 姻 无 效 , 法 院 如 何 判 ? 2 0 2 4 0 8 3 1 隐 瞒 重 大 疾 病 结 婚 , 另 外 一 方 有 权 撤 销 婚 姻 2 0 2 4 0 8 3 0 被 限 制 人 生 自 由 被 胁 迫 结 婚 怎 么 办 ? 2 0 2 4 0 8 2 9 赡 养 更 多 父 母 离 婚 后 , 子 女 可 以 不 对 父 母 赡 养 吗 ? 子 女 对 父 母 的 赡 养 义 务 , 不 会 因 为 父 母 离 婚 而 消 灭 , 所 以 父 母 离 婚 后 , 子 女 还 需 要 对 父 母 赡 养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子 女 应 当 尊 重 父 母 的 婚 姻 权 利 , 不 得 干 涉 父 母 离 婚 、 再 婚 以 及 婚 后 的 生 活 。 子 女 对 父 母 的 赡 养 义 务 , 不 因 父 母 的 婚 姻 关 系 变 化 而 终 止 。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拒 绝 赡 养 年 迈 的 父 母 吗 ? 2 0 2 4 0 9 0 9 附 赡 养 义 务 的 遗 赠 是 否 有 效 , 没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 可 以 继 承 吗 ? 2 0 2 4 0 6 1 8 孙 子 对 爷 爷 奶 奶 有 赡 养 义 务 吗 ? 2 0 2 4 0 6 0 5 父 母 请 求 子 女 给 付 赡 养 费 用 , 受 诉 讼 时 效 限 制 吗 ? 2 0 2 4 0 5 2 8 子 女 抚 养 更 多 离 婚 后 , 未 获 得 抚 养 权 一 方 , 能 探 望 子 女 吗 ? 离 婚 后 , 未 获 得 子 女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有 权 探 望 子 女 , 具 体 探 望 子 女 的 方 式 可 以 双 方 协 商 。 根 据 《 民 法 典 》 规 定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六 条 离 婚 后 , 不 直 接 抚 养 子 女 的 父 或 者 母 , 有 探 望 子 女 的 权 利 , 另 一 方 有 协 助 的 义 务 。 行 使 探 望 权 利 的 方 式 、 时 间 由 当 事 人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父 或 者 母 探 望 子 女 , 不 利 于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中 止 探 望 ;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失 后 , 应 当 恢 复 探 望 。 离 婚 后 , 没 有 获 得 抚 养 权 的 一 方 , 子 女 的 抚 养 费 可 以 不 支 付 吗 ? 2 0 2 4 0 9 2 4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和 父 母 的 亲 子 关 系 吗 ? 2 0 2 4 0 9 1 5 非 婚 子 女 可 以 请 求 生 父 、 生 母 支 付 抚 养 费 吗 ? 2 0 2 4 0 9 1 3 熊 孩 子 打 破 别 人 家 的 玻 璃 , 父 母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吗 ? 2 0 2 4 0 9 1 0 交 通 事 故 更 多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更 多 买 卖 报 废 车 辆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出 卖 人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吗 ?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 将 报 废 车 辆 转 让 给 他 人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的 , 转 让 和 驾 驶 人 都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并 且 赔 偿 责 任 是 连 带 的 。 车 主 将 车 借 给 喝 酒 的 人 驾 驶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需 要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吗 ? 2 0 2 4 0 6 1 1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权 利 人 如 何 索 赔 医 疗 费 ? 2 0 2 4 0 2 1 8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更 多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造 成 损 害 , 由 谁 进 行 赔 付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也 是 符 合 侵 权 构 成 , 由 过 错 方 承 担 赔 付 责 任 , 不 过 交 通 工 具 都 是 缴 纳 保 险 上 路 的 , 所 以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机 动 车 停 在 路 边 , 非 机 动 车 故 意 撞 到 机 动 车 , 责 任 如 何 定 ? 2 0 2 4 0 6 1 9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责 任 如 何 认 定 ? 2 0 2 4 0 2 1 8 交 通 肇 事 更 多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 车 主 让 驾 驶 人 逃 跑 构 成 犯 罪 吗 ? 如 果 交 通 肇 事 后 , 被 害 人 因 为 肇 事 者 逃 跑 而 得 不 到 救 助 死 亡 , 肇 事 者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 如 何 辨 别 发 生 了 交 通 事 故 是 否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2 0 2 4 0 6 2 0 开 车 撞 人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吗 2 0 2 4 0 1 2 2 劳 动 工 伤 更 多 劳 动 关 系 更 多 公 司 和 劳 动 者 解 除 合 同 需 要 支 付 补 偿 金 或 者 赔 偿 金 吗 ? 如 果 劳 动 者 主 动 离 职 , 因 为 劳 动 者 个 人 原 因 的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任 何 的 赔 偿 或 者 补 偿 金 。 如 果 是 公 司 提 出 辞 退 员 工 , 只 要 不 是 因 为 员 工 问 题 的 , 一 般 都 需 要 支 付 补 偿 金 或 者 赔 偿 金 。 和 员 工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试 用 期 如 何 设 定 2 0 2 4 0 1 2 4 工 伤 赔 偿 更 多 职 工 发 生 工 伤 , 那 么 医 疗 费 由 谁 支 付 ? 用 人 单 位 为 职 工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的 , 发 生 工 伤 , 又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 公 司 的 五 险 中 , 工 伤 保 险 费 需 要 个 人 缴 纳 吗 ? 2 0 2 4 0 6 2 4 工 伤 保 险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一 起 缴 纳 的 吗 2 0 2 4 0 2 1 8 劳 动 合 同 更 多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不 和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关 系 吗 ? 不 可 以 。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根 据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七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 第 十 条 规 定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关 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签 订 合 同 可 以 将 其 身 份 证 扣 押 吗 ? 2 0 2 4 0 2 1 8 刑 事 辩 护 更 多 刑 罚 种 类 更 多 犯 罪 判 刑 中 , 没 收 财 产 包 括 合 法 收 入 的 财 产 吗 ? 没 收 财 产 包 括 合 法 收 入 和 非 法 收 入 。 根 据 《 刑 法 》 第 五 十 九 条 规 定 , 没 收 财 产 是 没 收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所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或 者 全 部 。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 犯 罪 分 子 个 人 及 其 扶 养 的 家 属 保 留 必 需 的 生 活 费 用 。 被 判 处 管 制 后 需 要 坐 牢 吗 ? 2 0 2 4 0 6 0 2 刑 法 犯 罪 的 被 判 的 主 刑 有 哪 几 个 种 类 ? 2 0 2 4 0 1 2 0 犯 罪 更 多 怎 么 样 才 算 构 成 盗 窃 罪 ? 盗 窃 罪 是 财 产 型 犯 罪 , 财 产 型 犯 罪 首 先 必 须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 如 果 破 坏 为 目 的 , 那 么 就 不 构 成 盗 窃 罪 , 应 该 构 成 破 坏 财 产 罪 , 或 者 其 他 罪 。 诈 骗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是 什 么 ? 2 0 2 4 0 2 2 1 侵 占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 首 先 就 要 有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2 0 2 4 0 1 1 0 刑 罚 运 用 更 多 犯 罪 嫌 疑 人 如 何 做 算 立 功 犯 罪 嫌 疑 人 揭 发 他 人 犯 罪 , 查 证 属 实 可 以 构 成 立 功 。 根 据 《 刑 法 》 第 六 十 八 条 规 定 , 犯 罪 分 子 有 揭 发 他 人 犯 罪 行 为 , 查 证 属 实 的 , 或 者 提 供 重 要 线 索 , 从 而 得 以 侦 破 其 他 案 件 等 立 功 表 现 的 ,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的 , 可 以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犯 罪 后 多 久 , 法 律 不 再 追 究 犯 罪 行 为 ? 2 0 2 4 0 8 0 4 被 判 处 财 产 性 判 项 的 , 由 其 家 属 履 行 , 影 响 其 减 刑 、 假 释 吗 ? 2 0 2 4 0 6 0 9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去 自 首 的 路 上 , 被 警 察 抓 住 带 走 了 , 可 以 构 成 自 首 吗 ? 2 0 2 4 0 6 0 3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可 以 不 做 刑 事 处 罚 吗 2 0 2 4 0 2 1 8 债 权 债 务 更 多 债 的 担 保 更 多 用 自 己 财 物 为 他 人 债 务 做 担 保 , 怎 么 做 可 以 使 得 担 保 物 权 消 灭 根 据 《 民 法 典 》 规 定 , 担 保 物 权 消 灭 的 情 形 如 下 : ( 一 ) 主 债 消 灭 ; ( 二 ) 担 保 物 权 实 现 ; ( 三 ) 债 权 人 放 弃 担 保 权 ; ( 四 ) 法 律 规 定 担 保 物 权 消 灭 的 其 他 情 形 。 债 的 种 类 更 多 按 法 定 、 意 定 区 分 , 债 的 种 类 有 那 些 ( 一 ) 法 定 之 债 ,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其 主 要 包 括 : 无 因 管 理 之 债 、 不 当 得 利 之 债 、 侵 权 行 为 之 债 、 拾 得 遗 失 物 之 债 等 , 法 定 之 债 的 内 容 由 法 律 直 接 予 以 规 定 。 ( 二 ) 意 定 之 债 , 是 指 债 的 发 生 及 其 内 容 完 全 由 当 事 人 依 其 自 由 意 思 加 以 决 定 的 债 。 债 的 主 体 更 多 债 的 主 体 主 要 指 哪 些 人 根 据 《 民 法 典 》 规 定 , 债 权 是 因 合 同 、 侵 权 行 为 、 无 因 管 理 、 不 当 得 利 以 及 法 律 的 其 他 规 定 , 权 利 人 请 求 特 定 义 务 人 为 或 者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 。 可 以 看 出 权 利 人 是 要 请 求 特 定 的 义 务 人 , 也 就 是 说 债 权 的 存 在 包 括 权 利 人 和 义 务 人 ,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 他 们 是 相 互 对 立 、 相 互 依 存 的 , 缺 少 任 何 一 方 , 债 的 关 系 便 不 能 成 立 和 存 续 。 知 识 产 权 法 更 多 著 作 权 法 更 多 书 的 作 者 在 什 么 时 候 取 得 著 作 权 ? 根 据 《 著 作 权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作 者 对 其 创 作 的 文 学 、 艺 术 和 科 学 作 品 享 有 著 作 权 , 这 是 自 动 产 生 的 , 不 需 要 注 册 或 发 表 。 而 且 , 著 作 权 是 独 立 于 任 何 其 他 权 利 或 限 制 之 外 的 。 这 意 味 着 作 者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表 其 作 品 , 而 不 会 影 响 其 已 经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 商 标 法 更 多 什 么 样 的 名 词 可 以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商 品 通 用 名 称 是 不 能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的 , 根 据 《 商 标 法 》 规 定 , 仅 有 本 商 品 的 通 用 名 称 、 图 形 、 型 号 的 , 缺 乏 显 著 特 征 , 不 能 作 为 商 标 注 册 。 专 利 法 更 多 专 利 申 请 被 驳 回 了 怎 么 办 ? 如 果 你 申 请 专 利 被 驳 回 , 接 下 来 只 能 先 请 求 复 审 , 对 复 审 不 服 的 才 能 向 法 院 起 诉 , 切 勿 直 接 起 诉 , 由 于 专 利 是 比 较 专 业 的 , 不 能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 根 据 《 专 利 法 》 的 规 定 , 如 果 专 利 申 请 被 驳 回 , 申 请 人 可 以 请 求 复 审 。 在 复 审 过 程 中 , 专 利 申 请 人 可 以 针 对 驳 回 决 定 提 出 异 议 ,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和 理 由 。 如 果 复 审 请 求 被 接 受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将 对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重 新 审 查 , 并 作 出 新 的 决 定 。 案 例 解 析 更 多 民 法 更 多 刑 法 更 多 行 政 法 更 多 栏 目 导 航 网 站 地 图 X M L 地 图 全 部 分 类 推 荐 文 章 友 情 链 接 律 师 咨 询 杭 州 律 师 方 烜 律 师 事 务 所 杭 州 看 守 所 律 师 咨 询 法 坤 法 律 咨 询 深 圳 医 疗 律 师 律 师 在 线 山 东 烟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购 买 专 利 法 律 知 识 注 册 海 外 公 司 北 京 律 师 咨 询 深 圳 刑 事 律 师 找 律 师 北 京 离 婚 律 师 C o p y r i g h t 2 0 2 3 2 0 3 3 w w w . l v s h i . c o m . c n 版 权 所 有 浙 I C P 备 1 9 0 2 2 7 5 1 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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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恒方化纤有限公司座落于浦江新兴开发区浦江经济开发区,厂商云集。北临诸暨针织市场,南至义乌国际商贸城,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十分便利。公司始创于2001年,总投资2000万元,占地32000平方米,拥有职工人数298名。主要生产纯涤纱、大小化纤、有色毛纱、有色纱、涤棉纱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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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雷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蓄电池监控、电池监控领域的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从2005年技术团队开始研发第一代电池监控系统起,一直专注于UPS电池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维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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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都知道,企业网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和运营来说都是很有利的,而大多数企业本着省事省心的原则会选择寻求专业网站制作公司的服务,这样可以最高效地制作出想要的网站而且从性价比方面考虑,这样的方法也是最划算的,那么网站制作哪家好可能就是许多企业会困惑的问题了,其实这里的关键不在于哪家网站制作公司名气大,而是知道该如何挑选网站制作公司,下...。
技术教程 2024-09-02 02:29:55
超自然现象是指超出自然界已知规律和原理的现象,它们通常被认为是由超自然的实体或力量引起的,例如幽灵、鬼魂或神灵,历史上,超自然现象一直是许多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一部分,人们相信,这些现象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例如疾病、天气和死亡,超自然现象还经常出现在民间故事、传说和艺术作品中,科学界对超自然现象一直存在争议,科学方法要求所有现象必须有自...。
互联网资讯 2024-09-03 04:43:35
在现代计算机系统中,多核处理器和多线程编程技术已成为主流,作为一种高级编程语言,C提供了丰富的并发和多线程特性,使开发者能够充分利用多核处理器的优势,编写高效、可伸缩的程序,并发与多线程并发和多线程是提高程序性能的重要手段,并发是指允许程序中的多个任务同时执行,这些任务可以在同一个处理器上并行执行,也可以在不同的处理器上并行执行,通过...。
最新资讯 2024-09-07 21:56:34
简介在计算机编程中,指针函数是一个指向函数地址的指针,它允许您将函数作为另一个函数的参数传递,从而创建更灵活和可重用的代码,本文将深入探讨指针函数的内部运作原理,包括,指针函数的基本概念如何声明和使用指针函数指针函数的底层实现指针函数的基本概念指针函数本质上是函数的地址,与普通函数不同,指针函数可以存储在变量或结构中,并可以像其他数据...。
互联网资讯 2024-09-09 07:14:21
准备踏上虚拟创新的旅程了吗,three.js是一个令人惊叹的库,它将帮助你释放你的创造潜力,打造栩栩如生的3D模型,什么是three.js,Three.js是一个开源JavaScript库,旨在帮助开发人员在网页中创建和渲染3D图形,它提供了广泛的特性和工具,使你可以轻松地建立交互式、高度逼真的3D体验,three.js的优势易于上手...。
互联网资讯 2024-09-09 15:15:32
前言精通一门编程语言不仅是掌握语法和语义,更重要的是理解其深层次的机制和设计模式,实现模式是理解编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提供了可重用的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从而提高代码的质量、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实现模式简介实现模式是一组已经被证明有效的软件设计解决方案,它们提供了对特定问题的通用解决方案,使开发人员可以专注于业务逻辑而不是重新发明轮...。
互联网资讯 2024-09-11 16:28:06
Roundup函数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可用来将数字向上舍入到最近的整数,在使用Roundup函数时,需要注意一些陷阱,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避免陷阱1.了解舍入方式Roundup函数使用,四舍五入,方式进行舍入,这意味着,如果数字的小数部分小于0.5,则舍入到下一个整数,如果数字的小数部分大于或等于0.5,则向上舍入到下一个整数,...。
技术教程 2024-09-12 18:14:27
多数情况下,推荐使用现代的DOM操作方法来代替document.write,方法,这些方法包括,document.createElement,document.createTextNode,element.innerHTMLelement.appendChild,element.insertBefore,总结document...。
本站公告 2024-09-14 00:54:41
使用CSS,使用CSS轻松地控制文本对齐方式,确保跨浏览器和设备的一致性,测试和迭代,对不同的文本对齐方式进行测试,以确定最适合您项目的方式,结论文本对齐是创建整洁和视觉上吸引人的设计的关键要素,了解不同类型的文本对齐方式及其优缺点至关重要,以便您可以根据项目的要求和目标受众做出明智的选择,通过遵循最佳实践并进行测试和迭代,您可以在设...。
互联网资讯 2024-09-14 05:31:57
简介`getrealpath,`函数在Linux系统中用于获取文件的规范化的绝对路径,它返回一个指向包含文件规范化绝对路径的字符串的指针,语法cchargetrealpath,constcharpath,charresolved,path,参数`path`,指向要解析的文件路径的指针,`resolved,path`,指向一个缓冲区...。
互联网资讯 2024-09-14 18:34:13
在.NET中,string.Empty是一个表示空字符串的特殊值,尽管它看起來像一个空字符串,但与之不同的是,它是一个不可变且共享的实例,在使用空字符串时,了解string.Empty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文将指导你如何有效地使用它,并避免常见的陷阱,何时使用string.Empty始终使用string.Empty来表示空字符串,而不是使...。
互联网资讯 2024-09-16 18:56:25
简介Unicode是一个国际字符编码标准,用于表示世界上几乎所有语言的文本,它使用21位代码单元来表示每个字符,这允许超过100万个唯一字符,Java编程语言提供了对Unicode字符集的全面支持,因为它使用Unicode作为其内部字符表示,Unicode编码Unicode编码使用两个主要编码方案,UTF,8和UTF,16,UTF,8...。
互联网资讯 2024-09-23 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