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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Q ) 》 【 2 0 2 1 0 8 1 1 】 详 细 披 露 如 下 : 2 . 营 业 情 况 分 析 ( 1 ) 利 润 构 成 3 、 税 金 及 附 加 :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税 金 及 附 加 7 0 1 . 5 6 万 元 较 上 年 同 期 1 , 1 3 1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9 ] 3 【 新 三 板 税 讯 】 房 产 税 由 从 价 计 征 改 为 从 租 计 征 , 导 致 房 产 税 减 少 : 摩 诘 创 新 2 0 年 8 月 2 1 日 发 布 公 告 , 披 露 2 0 2 0 年 房 产 税 由 从 价 计 征 改 为 从 租 计 征 , 导 致 房 产 税 减 少 。 《 摩 诘 创 新 : 2 0 2 0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 2 0 2 0 0 8 2 1 】 详 细 披 露 如 下 : 税 金 及 附 加 : 本 期 税 金 及 附 加 为 3 5 . 5 6 万 元 , 比 上 年 同 期 减 少 1 5 . 4 2 万 元 , 降 幅 4 9 . 8 7 % 。 主 要 原 因 为 房 产 税 减 少 , 本 年 分 两 次 缴 纳 且 由 从 价 计 征 改 为 从 租 计 征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4 ] 4 接 受 虚 假 企 业 开 具 虚 开 发 票 , 取 得 多 退 税 款 4 2 0 2 7 8 . 2 7 元 , 认 定 为 骗 取 出 口 退 税 * 税 二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湖 南 * * 鞋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邵 阳 市 税 务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4 2 0 , 2 7 8 . 2 7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8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驻 马 店 市 税 务 局 稽 查 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 ( 驻 税 稽 处 〔 2 0 2 3 〕 1 3 号 ) 及 协 查 资 料 , 该 单 位 接 受 平 舆 县 * * 皮 业 有 限 公 司 开 具 的 4 7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为 虚 开 发 票 , 涉 及 进 项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5 1 7 ] 5 纳 税 人 采 用 在 账 簿 上 不 列 、 少 列 收 入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处 以 罚 款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芜 湖 * * * 整 形 外 科 医 院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芜 湖 市 税 务 局 第 一 稽 查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7 7 5 , 6 8 1 . 3 3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8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该 纳 税 人 在 账 簿 上 不 列 、 少 列 收 入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该 扣 缴 义 务 人 不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 应 扣 未 扣 、 应 收 而 不 收 税 款 违 法 行 为 类 型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 扣 缴 义 务 人 不 履 行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 应 扣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7 3 ] 6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不 符 , 虚 抵 增 值 税 、 少 计 印 花 税 , 造 成 少 缴 税 款 7 , 1 4 0 . 1 6 元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湖 北 * *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襄 阳 市 税 务 局 第 一 稽 查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5 1 , 7 1 6 . 6 0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8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你 单 位 取 得 湖 北 * *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7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不 符 , 涉 及 金 额 5 2 , 9 4 6 . 3 2 元 , 税 额 4 , 7 6 5 . 1 8 元 , 价 税 合 计 5 7 , 7 1 1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1 5 ] 7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不 符 , 造 成 少 缴 印 花 税 款 3 , 9 3 2 . 2 0 元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襄 阳 市 * * 半 导 体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襄 阳 市 税 务 局 第 一 稽 查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1 1 , 9 6 6 . 1 0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8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你 单 位 取 得 湖 北 * *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1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与 实 际 经 营 业 务 不 符 , 涉 及 金 额 6 , 9 5 4 . 1 3 元 , 税 额 6 2 5 . 8 7 元 , 价 税 合 计 7 , 5 8 0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3 4 ] 8 通 过 支 付 手 续 费 取 得 增 值 税 发 票 , 系 虚 开 行 为 , 处 以 罚 款 5 0 0 0 0 元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宣 城 * * *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宣 城 市 税 务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5 0 , 0 0 0 . 0 0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7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经 查 , 该 单 位 通 过 支 付 手 续 费 取 得 芜 湖 县 * * 网 络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开 具 的 3 份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票 代 码 : 3 4 0 0 1 8 2 1 3 0 、 发 票 号 码 1 4 7 1 9 2 5 7 1 4 7 1 9 2 5 9 , 金 额 合 计 2 8 3 0 1 8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5 6 ] 9 通 过 微 信 、 支 付 宝 等 途 径 收 取 销 售 款 项 未 确 认 收 入 、 未 申 报 纳 税 处 5 0 % 罚 款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宿 州 市 * * * * 医 疗 美 容 医 院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宿 州 市 税 务 局 第 一 稽 查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1 1 , 2 7 2 . 9 4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7 发 布 日 期 2 0 2 4 0 8 2 8 违 法 事 实 经 查 明 该 单 位 通 过 微 信 、 支 付 宝 等 途 径 收 取 销 售 款 项 未 确 认 收 入 、 未 申 报 纳 税 , 2 0 2 1 年 实 际 取 得 收 入 8 9 2 3 3 4 8 . 0 0 元 , 其 中 免 税 收 入 为 7 5 7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1 4 ] 1 0 取 6 份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处 以 5 0 % 罚 款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宿 州 市 * * *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宿 州 市 税 务 局 第 一 稽 查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4 5 , 6 5 2 . 3 0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7 发 布 日 期 2 0 2 4 0 8 2 8 违 法 事 实 经 查 明 该 单 位 2 0 2 2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3 1 日 期 间 取 得 六 份 虚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逃 避 缴 纳 2 0 2 2 年 1 2 月 至 2 0 2 3 年 1 月 增 值 税 6 9 0 4 4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7 5 ] 1 1 利 用 采 购 防 疫 物 资 取 得 虚 开 发 票 , 经 核 实 你 公 司 资 金 流 * 税 稽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和 田 * * 电 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税 务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1 0 0 , 0 0 0 . 0 0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7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 一 ) 取 得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问 题 你 公 司 2 0 2 1 年 1 月 取 得 江 西 * *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1 2 份 , 发 票 代 码 : 0 3 6 0 0 2 0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2 1 ] 1 2 通 过 取 得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7 4 份 入 账 , 导 致 少 缴 税 款 1 0 0 2 4 4 8 . 6 1 元 * 税 稽 稽 罚 ( 2 0 2 4 )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新 疆 * * 盛 世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税 务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5 0 1 , 2 2 4 . 3 1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7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1 . 你 公 司 2 0 1 9 年 9 月 从 乌 鲁 木 齐 市 * * * 石 油 物 资 有 限 公 司 * * * 加 油 站 取 得 的 1 8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发 票 代 码 为 6 5 0 0 1 9 2 1 3 0 , 发 票 号 码 : 0 3 1 4 4 3 2 8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4 4 ] 1 3 通 过 支 付 手 续 费 让 “ 1 2 3 1 ” 虚 开 团 伙 成 员 为 自 己 开 具 专 票 系 虚 开 行 为 * 税 一 稽 罚 ﹝ 2 0 2 4 ﹞ * 号 基 本 信 息 行 政 处 罚 相 对 人 宣 城 * *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处 罚 单 位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宣 城 市 税 务 局 处 罚 金 额 ( 元 ) 5 0 , 0 0 0 . 0 0 没 收 金 额 ( 元 ) 处 罚 日 期 2 0 2 4 0 8 2 6 发 布 日 期 违 法 事 实 经 查 , 该 单 位 通 过 支 付 手 续 费 让 “ 1 2 3 1 ” 虚 开 团 伙 成 员 企 业 南 陵 县 * *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自 己 开 具 与 实 际 经 营 不 符 的 5 份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发 票 代 码 3 4 0 0 1 7 4 1 3 0 , 发 票 号 码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8 0 ] 1 4 【 金 华 日 报 】 永 康 公 安 连 破 虚 开 专 票 案 永 康 公 安 连 破 虚 开 专 票 案 挽 回 6 9 万 余 元 逃 税 款 来 源 : 金 华 日 报 本 报 消 息 ( 记 者 季 俊 磊 通 讯 员 应 娉 ) 日 前 , 永 康 市 公 安 局 连 破 两 起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案 , 涉 案 发 票 总 金 额 6 1 0 万 元 , 成 功 抓 获 两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 为 国 家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6 9 万 余 元 。 6 月 下 旬 , 为 深 入 推 进 “ 共 富 警 务 ” 建 设 , 永 康 市 公 安 局 经 侦 大 队 民 警 开 展 常 态 化 企 业 走 访 工 作 。 在 走 访 过 程 中 , 民 警 发 现 卢 某 任 法 人 的 某 公 司 存 在 虚 开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嫌 疑 。 根 据 夏 季 治 安 打 击 整 治 行 动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7 8 ] 1 5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十 一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十 一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个 人 的 “ 住 所 ” 是 如 何 判 定 的 ? 答 : 税 法 上 所 称 “ 住 所 ” 是 一 个 特 定 概 念 , 不 等 同 于 实 物 意 义 上 的 住 房 。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条 规 定 , 在 境 内 有 住 所 的 个 人 , 是 指 因 户 籍 、 家 庭 、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而 在 境 内 习 惯 性 居 住 的 个 人 。 习 惯 性 居 住 是 判 定 纳 税 人 是 居 民 个 人 还 是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一 个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标 准 , 并 不 是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3 3 ] 1 6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十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十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个 人 在 境 内 任 职 , 取 得 由 境 外 单 位 支 付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境 内 雇 主 应 履 行 什 么 义 务 ? 答 : 无 住 所 个 人 在 境 内 任 职 、 受 雇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有 的 是 由 其 境 内 雇 主 的 境 外 关 联 方 支 付 的 。 在 此 情 况 下 , 尽 管 境 内 雇 主 不 是 工 资 薪 金 的 直 接 支 付 方 , 为 便 于 纳 税 遵 从 , 根 据 《 公 告 》 的 有 关 规 定 , 无 住 所 个 人 可 以 选 择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自 行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9 5 ] 1 7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九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九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年 度 首 次 申 报 时 , 无 住 所 个 人 如 何 判 定 是 居 民 个 人 还 是 非 居 民 个 人 ? 答 : 年 度 首 次 申 报 时 , 无 住 所 个 人 在 境 内 的 实 际 居 住 天 数 不 满 1 8 3 天 , 暂 时 无 法 确 定 其 为 居 民 个 人 还 是 非 居 民 个 人 。 为 降 低 纳 税 人 的 税 收 遵 从 成 本 , 《 公 告 》 赋 予 无 住 所 个 人 预 先 选 择 税 收 居 民 身 份 的 权 利 。 具 体 是 , 无 住 所 个 人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首 次 申 报 时 , 应 当 根 据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8 8 ] 1 8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八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八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个 人 如 何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的 待 遇 ? 答 : 《 公 告 》 规 定 , 无 住 所 个 人 按 照 税 收 协 定 ( 包 括 内 地 与 香 港 、 澳 门 签 订 的 税 收 安 排 ) 居 民 条 款 为 缔 约 对 方 税 收 居 民 ( 以 下 简 称 对 方 税 收 居 民 ) 的 , 即 使 其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为 中 国 税 收 居 民 , 也 可 以 按 照 税 收 协 定 的 规 定 , 选 择 享 受 税 收 协 定 条 款 的 优 惠 待 遇 。 主 要 优 惠 待 遇 包 括 : 一 是 境 外 受 雇 所 得 协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6 3 ] 1 9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七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七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数 月 奖 金 或 股 权 激 励 , 如 何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答 :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 非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按 月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其 取 得 数 月 奖 金 或 股 权 激 励 , 如 果 也 按 月 征 税 , 可 能 存 在 税 负 畸 高 的 问 题 , 从 公 平 合 理 的 角 度 出 发 , 应 允 许 数 月 奖 金 和 股 权 激 励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分 摊 计 算 纳 税 。 考 虑 到 非 居 民 个 人 在 一 个 年 度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8 1 ] 2 0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六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六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如 何 计 算 缴 税 ? 答 : 《 公 告 》 规 定 ,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取 得 综 合 所 得 , 年 度 终 了 后 , 应 将 年 度 工 资 薪 金 收 入 额 、 劳 务 报 酬 收 入 额 、 稿 酬 收 入 额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额 汇 总 ,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需 要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的 , 依 法 办 理 汇 算 清 缴 。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在 计 算 综 合 所 得 收 入 额 时 , 可 以 享 受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7 2 ] 2 1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五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五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个 人 为 高 管 人 员 的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如 何 计 算 在 境 内 应 计 税 的 收 入 额 ? 答 : 《 公 告 》 规 定 , 高 管 人 员 取 得 境 内 支 付 或 负 担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不 论 其 是 否 在 境 内 履 行 职 务 , 均 属 于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 高 管 人 员 为 居 民 个 人 的 , 其 工 资 薪 金 在 境 内 应 计 税 的 收 入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与 其 他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一 致 ; 高 管 人 员 为 非 居 民 个 人 的 , 取 得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7 5 ] 2 2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四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四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个 人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如 何 计 算 在 境 内 应 计 税 的 收 入 额 ? 答 : 根 据 所 得 来 源 地 规 则 , 无 住 所 个 人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可 分 为 境 内 和 境 外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在 此 基 础 上 , 根 据 支 付 地 不 同 , 境 内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可 进 一 步 分 为 境 内 雇 主 支 付 或 负 担 ( 以 下 称 境 内 支 付 ) 和 境 外 雇 主 支 付 ( 以 下 称 境 外 支 付 ) 所 得 ; 境 外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也 可 分 为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4 8 ] 2 3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三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三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个 人 取 得 数 月 奖 金 、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 如 何 划 分 境 内 所 得 和 境 外 所 得 ? 答 : 数 月 奖 金 是 指 无 住 所 个 人 一 次 取 得 归 属 于 数 月 的 奖 金 ( 包 括 全 年 奖 金 ) 、 年 终 加 薪 、 分 红 等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不 包 括 每 月 固 定 发 放 的 奖 金 及 一 次 性 发 放 的 数 月 工 资 。 股 权 激 励 包 括 股 票 期 权 、 股 权 期 权 、 限 制 性 股 票 、 股 票 增 值 权 、 股 权 奖 励 以 及 其 他 因 认 购 股 票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8 2 ] 2 4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二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二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高 管 人 员 取 得 报 酬 , 如 何 划 分 境 内 所 得 和 境 外 所 得 ? 答 :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因 任 职 、 受 雇 、 履 约 等 在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属 于 境 内 所 得 , 但 对 担 任 董 事 、 监 事 、 高 层 管 理 职 务 的 无 住 所 个 人 ( 以 下 称 高 管 人 员 ) , 其 境 内 所 得 判 定 的 规 则 与 一 般 无 住 所 雇 员 不 同 。 高 管 人 员 参 与 公 司 决 策 和 监 督 管 理 , 工 作 地 点 流 动 性 较 大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3 8 ] 2 5 【 税 政 司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一 ) 关 于 非 居 民 个 人 和 无 住 所 居 民 个 人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问 题 的 解 答 ( 一 ) 2 0 1 9 年 4 月 1 2 日 来 源 : 税 政 司 问 : 无 住 所 个 人 ( 不 含 高 管 人 员 ) 取 得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如 何 划 分 境 内 所 得 和 境 外 所 得 ? 答 :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因 任 职 、 受 雇 、 履 约 等 在 境 内 提 供 劳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属 于 来 源 于 境 内 的 所 得 。 无 住 所 个 人 流 动 性 强 , 可 能 在 境 内 、 境 外 同 时 担 任 职 务 , 分 别 取 得 收 入 , 为 明 确 境 内 、 境 外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划 分 问 题 , 《 财 政 部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4 0 ] 2 6 【 黑 河 税 务 】 龙 小 雪 手 把 手 汇 算 清 缴 之 百 问 百 答 篇 ( 七 ) — — 境 外 所 得 抵 免 龙 小 雪 手 把 手 汇 算 清 缴 之 百 问 百 答 篇 ( 七 ) — — 境 外 所 得 抵 免 黑 河 税 务 2 0 2 0 年 0 5 月 0 6 日 1 5 : 3 4 黑 龙 江 境 外 所 得 抵 免 1 .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具 体 指 什 么 ? 已 在 境 外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 是 指 居 民 个 人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所 得 , 依 照 该 所 得 来 源 国 家 ( 地 区 ) 的 法 律 应 当 缴 纳 并 且 实 际 已 经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 2 . 如 何 判 断 一 笔 收 入 是 不 是 属 于 境 外 所 得 ? 个 人 如 果 取 得 以 下 类 别 收 入 , 就 属 于 境 外 所 得 : 一 是 因 任 职 、 受 雇 、 履 行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5 8 ] 2 7 【 茂 名 税 务 】 递 延 纳 税 热 点 问 答 递 延 纳 税 热 点 问 答 发 布 时 间 : 2 0 2 0 0 7 2 3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茂 名 市 税 务 局 问 : 暂 不 征 税 政 策 适 用 于 哪 些 纳 税 人 ? 答 : 暂 不 征 税 政 策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 境 外 投 资 者 ” ) 。 问 : 暂 不 征 税 的 政 策 适 用 于 什 么 范 围 ? 答 : 境 外 投 资 者 自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 含 当 日 ) 至 2 0 1 7 年 1 2 月 3 1 日 ( 含 当 日 ) 间 , 从 中 国 境 内 居 民 企 业 分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1 5 6 ] 2 8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境 内 派 出 机 构 外 派 人 员 信 息 报 告 境 内 派 出 机 构 外 派 人 员 信 息 报 告 发 布 时 间 : 2 0 2 0 0 5 1 4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问 : 我 公 司 在 境 外 成 立 一 家 子 公 司 , 并 派 遣 部 分 员 工 前 去 工 作 , 他 们 的 工 资 薪 金 也 由 该 子 公 司 负 担 , 我 公 司 需 要 向 税 务 部 门 报 送 什 么 资 料 吗 ? 答 : 你 公 司 负 有 外 派 人 员 情 况 报 告 义 务 , 应 在 年 度 终 了 后 3 0 日 内 向 你 公 司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送 外 派 人 员 的 相 关 情 况 。 【 政 策 依 据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境 外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 国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7 9 ] 2 9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享 受 1 5 % 优 惠 税 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境 外 所 得 享 受 1 5 % 优 惠 税 率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5 0 8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为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 鼓 励 国 内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走 出 去 , 公 平 税 负 , 增 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 自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起 , 符 合 规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取 得 的 境 外 所 得 可 以 按 照 1 5 % 的 优 惠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问 : 我 公 司 2 0 1 6 年 经 认 定 已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并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1 5 % 税 率 优 惠 。 2 0 1 6 年 , 在 境 外 某 国 的 分 公 司 实 现 税 前 所 得 为 1 0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7 3 ] 3 0 【 江 苏 税 务 】 税 收 协 定 福 利 请 查 收 ( 个 人 篇 ) 税 收 协 定 福 利 请 查 收 ( 个 人 篇 ) T i p s o n T a x T r e a t y B e n e f i t s ( I n d i v i d u a l s ) 发 布 时 间 : 2 0 2 0 0 4 2 3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江 苏 省 税 务 局 税 收 协 定 不 仅 可 以 帮 助 个 人 有 效 消 除 跨 境 双 重 征 税 , 还 有 可 能 提 供 比 国 内 法 更 优 惠 的 税 收 待 遇 。 今 天 , 小 编 就 跟 大 家 分 享 一 些 个 人 可 享 受 的 税 收 协 定 优 惠 , 请 各 位 纳 税 人 查 收 ! N o t o n l y c a n t a x t r e a t i e s e f f e c t i v e l y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1 8 3 ] 3 1 【 茂 名 税 务 】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热 点 问 答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热 点 问 答 发 布 时 间 : 2 0 2 1 0 6 0 7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茂 名 市 税 务 局 1 . 同 期 资 料 包 括 哪 些 类 型 ? 答 : 根 据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关 联 申 报 和 同 期 资 料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1 6 年 第 4 2 号 , 以 下 简 称 “ 4 2 号 公 告 ” ) , 同 期 资 料 包 括 三 种 文 档 , 分 别 是 主 体 文 档 、 本 地 文 档 和 特 殊 事 项 文 档 。 每 种 文 档 分 别 设 定 准 备 条 件 , 企 业 结 合 自 身 情 况 , 只 要 满 足 其 中 一 种 文 档 的 准 备 条 件 就 要 准 备 相 应 的 同 期 资 料 文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2 7 ] 3 2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跨 境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跨 境 纳 税 人 缴 费 人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5 2 8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 . 外 籍 个 人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是 否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答 :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 1 9 9 4 〕 2 0 号 ) 第 二 条 第 八 项 规 定 : “ 下 列 所 得 ,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外 籍 个 人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 2 . 企 业 从 境 外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劳 务 发 生 的 支 出 , 无 法 取 得 发 票 , 取 得 的 收 据 能 否 作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7 5 ] 3 3 【 茂 名 税 务 】 国 际 税 收 业 务 问 答 国 际 税 收 业 务 问 答 发 布 时 间 : 2 0 1 9 0 5 2 9 来 源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茂 名 市 税 务 局 一 、 “ 走 出 去 ” 企 业 税 收 ( 一 ) 境 外 所 得 抵 免 政 策 1 、 我 公 司 取 得 的 境 外 所 得 能 否 享 受 抵 免 , 是 不 是 要 看 取 得 所 得 的 所 在 国 是 不 是 跟 中 国 签 订 了 税 收 协 定 呢 ? 答 : 不 是 的 。 企 业 可 以 抵 免 的 境 外 所 得 税 并 不 限 于 在 已 与 我 国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国 家 ( 地 区 ) 已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 因 此 , 境 外 投 资 企 业 在 还 没 有 与 我 国 政 府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国 家 ( 地 区 ) 已 缴 纳 的 所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1 5 5 ] 3 4 【 中 国 税 务 】 实 务 | 居 民 个 人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案 例 解 析 实 务 | 居 民 个 人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案 例 解 析 原 创 中 国 税 务 中 国 税 务 杂 志 社 2 0 2 0 年 0 5 月 1 1 日 1 3 : 0 1 北 京 为 顺 应 个 人 所 得 税 改 革 ,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出 台 了 《 关 于 境 外 所 得 有 关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公 告 》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0 2 0 年 第 3 号 ) ( 以 下 简 称 “ 3 号 公 告 ” ) 。 为 便 于 读 者 理 解 , 本 文 以 案 例 形 式 , 对 居 民 个 人 境 外 所 得 税 收 抵 免 的 部 分 重 点 内 容 进 行 解 析 。 一 、 境 外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 抵 免 限 额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8 2 ] 3 5 【 监 管 】 西 陇 科 学 通 过 虚 构 乙 二 醇 、 甲 醇 贸 易 虚 增 收 入 , 事 务 所 及 两 名 C P A 被 深 交 所 公 开 谴 责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韩 洁 、 宋 庆 果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的 决 定 》 【 2 0 2 4 0 8 3 0 】 关 于 对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及 签 字 注 册 会 计 师 韩 洁 、 宋 庆 果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的 决 定 当 事 人 : 中 兴 财 光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 西 陇 科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2 0 年 、 2 0 2 1 年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机 构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外 大 街 2 号 2 2 层 A 2 4 ; 韩 洁 , 西 陇 科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2 0 年 、 2 0 2 1 年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审 计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3 ] 3 6 【 上 市 公 司 资 讯 】 伪 造 交 付 资 料 、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 拟 被 证 监 会 处 罚 5 0 0 万 : 广 汇 物 流 2 4 年 8 月 3 1 日 发 布 公 告 , 披 露 广 汇 物 流 通 过 伪 造 交 付 资 料 等 方 式 提 前 确 认 房 地 产 业 务 收 入 , 虚 增 收 入 、 成 本 和 利 润 , 导 致 2 0 2 2 年 和 2 0 2 3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 累 计 虚 增 收 入 3 1 . 5 9 亿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6 . 7 8 亿 元 。 证 监 会 拟 对 公 司 处 罚 5 0 0 万 , 9 名 高 管 同 样 受 罚 。 《 广 汇 物 流 : 广 汇 物 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 的 公 告 广 汇 物 流 ( 6 0 0 6 0 3 . S H ) 》 【 2 0 2 4 0 8 3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1 5 ] 3 7 【 新 三 板 税 讯 】 被 稽 查 追 征 五 年 前 的 税 款 2 3 6 . 8 5 万 元 、 并 认 定 偷 税 处 0 . 5 倍 罚 款 : 欣 思 源 4 年 8 月 2 2 日 发 布 公 告 , 披 露 公 司 被 稽 查 追 缴 2 0 1 6 年 、 2 0 1 7 年 增 值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计 少 缴 税 款 2 3 6 . 8 5 万 元 ( 少 缴 增 值 税 9 3 2 2 4 7 . 5 4 元 , 少 缴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6 5 2 5 7 . 3 3 元 , 企 业 所 得 税 1 3 7 0 9 5 2 . 3 1 元 ) , 并 根 据 征 管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偷 税 认 定 ) , 对 公 司 的 偷 税 行 为 处 以 0 . 5 倍 罚 款 , 即 罚 款 1 1 8 . 4 2 万 元 。 《 欣 思 源 : 关 于 公 司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公 告 》 【 2 0 2 4 0 8 2 2 】 详 细 披 露 如 下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4 ] 3 8 【 朝 阳 税 务 】 我 国 对 外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 股 息 ” 条 款 有 关 规 定 一 览 表 我 国 对 外 签 订 税 收 协 定 “ 股 息 ” 条 款 有 关 规 定 一 览 表 北 京 朝 阳 税 务 2 0 2 4 年 0 4 月 2 7 日 1 0 : 2 8 北 京 随 着 高 水 平 对 外 开 放 和 共 建 “ 一 带 一 路 ” 倡 议 的 深 入 推 进 , 我 国 企 业 跨 境 经 营 活 动 逐 步 增 多 , 参 与 国 际 竞 争 合 作 逐 渐 深 入 。 为 更 好 地 服 务 全 面 对 外 开 放 新 格 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税 务 局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职 能 作 用 , 对 “ 走 出 去 ” 企 业 相 关 的 税 收 资 讯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 帮 助 企 业 了 解 国 际 税 收 最 新 动 态 , 有 效 规 避 、 防 范 和 应 对 境 外 税 收 风 险 , 为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2 4 ] 3 9 【 上 市 公 司 税 讯 】 因 拖 欠 审 计 费 1 0 5 万 被 起 诉 , 反 诉 事 务 所 赔 偿 退 市 损 失 1 亿 元 : 光 一 4 年 8 月 3 0 日 发 布 公 告 , 披 露 公 司 聘 请 中 兴 华 为 2 0 2 2 年 度 年 报 审 计 机 构 , 并 签 订 总 价 1 5 0 万 元 的 《 审 计 业 务 约 定 书 》 。 公 司 遂 于 2 0 2 3 年 1 月 1 0 日 支 付 首 笔 费 用 4 5 万 元 , 审 计 完 成 后 , 剩 余 1 0 5 万 元 审 计 费 用 未 支 付 , 中 兴 华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判 令 公 司 支 付 拖 欠 的 审 计 服 务 费 ( 本 息 合 计 ) 1 0 8 . 0 9 万 元 。 公 司 遂 提 起 反 诉 , 认 定 中 兴 华 未 能 勤 勉 尽 责 , 对 公 司 2 0 2 2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出 具 了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审 计 意 见 类 型 , 导 致 公 司 退 市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6 ] 4 0 【 企 业 常 见 热 点 问 题 系 列 】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一 问 一 答 【 企 业 常 见 热 点 问 题 系 列 】 “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 一 问 一 答 时 间 : 2 0 2 4 0 7 1 9 1 . 地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变 更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如 何 申 请 备 案 ? 所 需 材 料 是 什 么 ? 您 可 在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官 网 “ 部 门 服 务 ” 专 题 中 “ 市 金 融 监 管 局 ” 项 下 的 “ 地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 变 更 、 注 销 审 批 ” , 选 择 对 应 项 目 “ 地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 审 批 ” 进 行 提 交 。 所 需 材 料 为 变 更 申 请 书 、 董 事 会 决 议 / 股 东 会 决 议 / 监 事 会 决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6 1 ] 4 1 【 国 资 委 】 关 于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转 让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是 否 需 进 场 交 易 问 题 的 咨 询 关 于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转 让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是 否 需 进 场 交 易 问 题 的 咨 询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7 1 0 1 5 : 3 8 : 2 9 留 言 详 情 标 题 : 关 于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转 让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是 否 需 进 场 交 易 问 题 的 咨 询 内 容 : 请 问 国 有 全 资 公 司 转 让 有 限 合 伙 企 业 份 额 的 , 是 否 需 要 按 照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国 资 委 财 政 部 令 第 3 2 号 令 ) 履 行 国 有 资 产 转 让 的 审 批 及 相 关 评 估 、 核 准 、 备 案 、 进 场 交 易 手 续 ? 还 是 仅 需 按 照 企 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决 策 批 准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3 2 ] 4 2 【 国 资 委 】 关 于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认 定 问 题 的 咨 询 关 于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认 定 问 题 的 咨 询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7 1 9 0 9 : 2 3 : 4 5 留 言 详 情 标 题 : 关 于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认 定 问 题 的 咨 询 内 容 : 在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第 3 2 号 令 的 第 四 条 规 定 中 , 有 关 于 “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 国 有 实 际 控 制 企 业 ” 的 表 述 , 其 中 ( 一 ) 和 ( 二 ) 的 表 述 中 , 均 有 “ 合 计 ” 字 样 , 说 明 股 权 需 合 并 计 算 ; 而 ( 三 ) “ 本 条 第 ( 一 ) 、 ( 二 ) 款 所 列 企 业 对 外 出 资 , 拥 有 股 权 比 例 超 过 5 0 的 各 级 子 企 业 ” , 则 无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4 5 ] 4 3 【 国 资 委 】 关 于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参 股 权 转 让 专 项 审 计 问 题 的 咨 询 关 于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参 股 权 转 让 专 项 审 计 问 题 的 咨 询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8 0 2 0 8 : 5 1 : 1 3 留 言 详 情 标 题 : 关 于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参 股 权 转 让 专 项 审 计 问 题 的 咨 询 内 容 : 关 于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3 2 号 令 第 十 一 条 “ 涉 及 参 股 权 转 让 不 宜 单 独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的 , 转 让 方 应 当 取 得 转 让 标 的 企 业 最 近 一 期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 请 问 此 处 的 “ 参 股 权 转 让 不 宜 单 独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的 ” 是 基 于 何 种 原 因 考 虑 ? “ 不 宜 转 让 ” 主 要 包 括 哪 些 情 形 ? 回 复 详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8 1 ] 4 4 【 国 资 委 】 关 于 《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问 题 的 咨 询 关 于 《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问 题 的 咨 询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8 2 8 1 0 : 1 2 : 4 1 留 言 详 情 标 题 : 关 于 《 关 于 加 强 中 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问 题 的 咨 询 内 容 : 7 5 号 文 , 第 三 条 提 到 的 “ 不 得 对 进 入 重 组 或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 资 不 抵 债 、 连 续 三 年 及 以 上 亏 损 且 经 营 净 现 金 流 为 负 等 不 具 备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子 企 业 或 参 股 企 业 提 供 担 保 ” 。 请 问 : 1 、 上 述 财 务 数 据 指 的 是 子 企 业 或 参 股 企 业 的 单 体 数 据 还 是 合 并 数 据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8 1 ] 4 5 【 国 资 委 】 国 资 委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问 题 的 集 中 答 复 国 资 委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问 题 的 集 中 答 复 石 家 庄 国 资 2 0 2 4 年 0 4 月 2 3 日 1 9 : 1 3 河 北 问 题 一 : 央 企 与 地 方 国 企 之 间 转 让 股 权 是 否 进 场 , 减 资 是 否 进 场 ? 问 题 二 : 企 业 产 权 在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及 其 控 股 子 企 业 之 间 转 让 是 否 可 以 豁 免 进 场 ? 问 题 三 : 转 让 境 外 子 公 司 股 权 是 否 必 须 进 场 ? 问 题 四 : 转 让 未 实 缴 部 分 产 权 是 否 审 计 评 估 、 进 场 ? 未 实 缴 部 分 如 何 依 据 评 估 值 确 定 底 价 ? 问 题 五 : 其 他 股 东 既 不 同 意 转 让 也 不 行 使 优 先 受 让 权 是 否 影 响 在 产 交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6 5 3 ] 4 6 【 国 资 委 】 国 资 委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股 权 转 让 、 3 2 号 令 适 用 等 问 题 的 集 中 回 复 整 理 国 资 委 对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中 股 权 转 让 、 3 2 号 令 适 用 等 问 题 的 集 中 回 复 整 理 巴 州 国 资 国 企 2 0 2 3 年 1 2 月 1 9 日 2 1 : 1 5 新 疆 问 题 索 引 问 题 一 :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是 否 适 用 于 国 有 参 股 公 司 ? 问 题 二 : 转 让 未 实 缴 部 分 产 权 是 否 审 计 评 估 、 进 场 ? 未 实 缴 部 分 如 何 依 据 评 估 值 确 定 底 价 ? 问 题 三 :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定 向 增 资 与 挂 牌 交 易 是 否 冲 突 问 题 四 : 3 2 号 令 第 四 十 六 条 “ 企 业 债 权 转 为 股 权 ” 如 何 理 解 问 题 五 : 关 于 国 资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相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4 5 7 ] 4 7 【 上 市 公 司 税 讯 】 内 资 证 券 公 司 的 实 控 人 变 更 为 境 外 投 资 者 时 、 公 司 性 质 须 相 应 变 更 : 华 熙 生 物 1 9 年 1 0 月 3 0 日 发 布 公 告 , 披 露 实 控 人 赵 燕 女 士 于 2 0 1 7 年 初 取 得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鉴 于 , 内 资 证 券 公 司 的 实 控 人 变 更 为 境 外 投 资 者 时 , 公 司 性 质 须 相 应 变 更 。 遂 于 2 0 1 8 年 1 1 月 9 日 出 具 了 声 明 书 , 声 明 自 愿 放 弃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居 留 权 以 及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该 声 明 已 在 整 改 方 案 中 向 深 圳 监 管 局 明 确 汇 报 。 大 力 税 手 注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赵 燕 女 士 , 其 通 过 华 熙 昕 宇 持 有 公 司 发 行 前 股 本 总 额 的 6 5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1 5 ] 4 8 【 国 资 委 】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采 取 协 议 方 式 转 让 问 题 的 咨 询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采 取 协 议 方 式 转 让 问 题 的 咨 询 发 布 时 间 : 2 0 2 4 0 8 0 8 1 4 : 2 9 : 4 7 留 言 详 情 标 题 :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产 权 交 易 采 取 协 议 方 式 转 让 问 题 的 咨 询 内 容 : 根 据 《 关 于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交 易 流 转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国 资 发 产 权 规 〔 2 0 2 2 〕 3 9 号 ) 规 定 : 涉 及 政 府 或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主 导 推 动 的 国 有 资 本 布 局 优 化 和 结 构 调 整 , 以 及 专 业 化 重 组 等 重 大 事 项 , 企 业 产 权 在 不 同 的 国 家 出 资 企 业 及 其 控 股 企 业 之 间 转 让 , 且 对 受 让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2 6 3 ] 4 9 【 国 资 委 】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中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有 效 期 的 问 题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中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有 效 期 的 问 题 发 布 时 间 : 2 0 2 2 0 6 1 4 0 9 : 5 8 : 3 8 留 言 详 情 标 题 :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中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有 效 期 的 问 题 内 容 : 各 位 领 导 好 ! 就 如 何 理 解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1 2 号 令 ) 中 的 “ 经 核 准 或 备 案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使 用 有 效 期 为 自 评 估 基 准 日 起 1 年 ” , 我 向 国 资 委 领 导 请 教 如 下 问 题 : 根 据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3 2 号 令 ) 第 1 2 条 , 对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3 2 ] 5 0 【 企 业 常 见 热 点 问 题 系 列 】 “ 单 用 途 预 付 卡 ” 一 问 一 答 【 企 业 常 见 热 点 问 题 系 列 】 “ 单 用 途 预 付 卡 ” 一 问 一 答 时 间 : 2 0 2 4 0 1 0 4 1 、 企 业 与 消 费 者 签 订 预 付 卡 合 同 时 , 必 须 使 用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示 范 文 本 吗 ? 答 : 企 业 与 消 费 者 签 订 预 付 卡 合 同 时 , 可 以 使 用 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的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也 可 以 参 照 示 范 文 本 与 消 费 者 协 商 拟 定 合 同 内 容 。 拟 定 的 合 同 内 容 应 符 合 《 北 京 市 单 用 途 预 付 卡 管 理 条 例 》 有 关 规 定 , 载 明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十 二 项 内 容 , 且 格 式 条 款 不 得 包 含 概 不 退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9 0 2 ] [ 点 击 量 : 3 5 1 ] 上 一 页 1 2 3 4 5 6 7 8 9 1 0 下 一 页 [ 仅 显 示 前 2 0 页 ] [ 1 0 0 0 条 记 录 ] 法 税 团 队 在 行 动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办 公 室 知 识 研 究 小 组 , 针 对 《 涉 税 疑 难 / 争 议 问 题 》 圆 满 举 办 第 八 期 线 下 研 讨 会 。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团 队 北 京 专 家 小 组 为 某 省 税 务 系 统 个 税 、 企 税 系 统 进 行 专 题 疑 难 问 题 培 训 。 2 0 2 4 年 0 5 月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办 公 室 全 国 伙 伴 齐 聚 北 京 , 开 启 了 2 0 2 4 年 第 一 期 创 新 知 识 与 技 术 产 品 研 讨 会 , 专 业 聚 力 , 脚 踏 实 地 , 求 专 求 精 。 与 案 同 行 第 7 期 , 财 务 总 监 涉 税 争 议 技 术 策 略 与 涉 刑 风 险 管 控 研 讨 会 ,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3 日 在 北 京 举 办 。 2 0 2 4 年 3 月 9 日 1 0 日 , 大 力 税 手 “ 与 案 同 行 ” 之 资 本 税 收 涉 税 疑 难 与 重 组 会 计 处 理 、 基 金 会 计 处 理 线 下 研 讨 会 举 行 , 顶 尖 高 手 , 齐 聚 北 京 , 一 场 酣 畅 淋 漓 的 知 识 大 会 , 让 小 编 顿 觉 没 有 最 好 , 只 有 更 好 之 感 。 2 0 2 4 年 1 月 1 2 日 1 3 日 , 大 力 税 手 “ 与 案 同 行 ” 之 合 伙 企 业 涉 税 疑 难 问 题 年 度 盛 宴 , 聚 集 实 践 问 题 , 寻 本 溯 源 , 不 再 被 纷 扰 的 网 络 观 点 所 迷 惑 与 影 响 , 心 中 自 有 “ 定 心 丸 ” , 有 不 少 人 指 责 、 埋 怨 政 策 落 后 、 模 糊 、 不 合 理 等 等 之 处 , 面 对 现 状 , 涉 税 之 人 不 如 恰 当 应 用 。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学 习 研 讨 会 2 0 2 1 年 0 6 月 税 务 稽 查 案 例 学 习 与 技 术 研 讨 会 2 0 2 1 年 0 6 月 关 闭 x 田 小 皖 律 师 新 作 《 家 族 之 根 打 破 富 不 过 三 代 的 禁 锢 》 正 式 刊 行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办 公 室 全 国 伙 伴 齐 聚 北 京 , 开 启 了 2 0 2 4 年 第 一 期 创 新 知 识 与 技 术 产 品 研 讨 会 , 专 业 聚 力 , 脚 踏 实 地 , 求 专 求 精 。 我 们 就 大 湾 区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适 用 、 I P O 前 内 控 核 算 梳 理 、 税 务 风 险 信 息 化 系 统 应 用 、 诉 讼 中 专 家 辅 助 人 参 与 、 境 内 外 金 融 产 品 场 景 适 用 、 法 律 思 维 植 入 税 务 服 务 的 案 例 应 用 、 涉 税 争 议 解 决 中 的 横 向 拓 纬 案 例 研 讨 、 两 高 涉 税 司 法 解 释 下 的 服 务 提 供 等 , 法 税 伙 伴 们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 深 度 的 交 流 。 同 时 , 对 于 一 些 具 体 的 案 例 进 行 了 研 判 与 诊 断 , 于 无 解 中 找 到 可 能 , 于 可 能 中 创 新 价 值 。 融 合 , 更 好 ! 2 0 2 4 年 4 月 与 案 同 行 第 7 期 , 财 务 总 监 涉 税 争 议 技 术 策 略 与 涉 刑 风 险 管 控 研 讨 会 , 于 2 0 2 4 年 3 月 2 3 日 在 北 京 举 办 , “ 三 位 一 体 ” 相 结 合 , 我 们 融 合 了 稽 查 ( 检 查 ) 征 纳 双 方 与 律 师 法 律 方 式 与 保 障 方 面 的 内 容 , 全 方 位 的 、 多 视 角 的 、 深 度 专 业 与 实 践 的 分 享 , 让 我 们 的 法 税 办 公 室 伙 伴 、 同 行 伙 伴 深 度 受 益 。 2 0 2 4 年 3 月 2 0 2 4 年 3 月 9 日 1 0 日 , 大 力 税 手 “ 与 案 同 行 ” 之 资 本 税 收 涉 税 疑 难 与 重 组 会 计 处 理 、 基 金 会 计 处 理 线 下 研 讨 会 举 行 , 顶 尖 高 手 , 齐 聚 北 京 , 一 场 酣 畅 淋 漓 的 知 识 大 会 , 让 小 编 顿 觉 没 有 最 好 , 只 有 更 好 之 感 。 2 0 2 4 年 3 月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办 公 室 知 识 研 究 小 组 , 针 对 《 涉 税 疑 难 / 争 议 问 题 》 圆 满 举 办 第 八 期 线 下 研 讨 会 。 新 形 势 下 涉 税 争 议 待 解 路 径 的 创 新 与 转 机 , 吸 引 了 众 多 业 内 人 士 , 不 远 万 里 来 到 北 京 , 培 训 现 场 与 专 家 切 磋 、 与 同 行 探 讨 , 既 提 升 了 专 业 性 , 又 圆 满 的 对 现 实 困 惑 予 以 解 答 , 是 一 次 全 面 的 升 华 。 2 0 2 4 年 7 月 2 0 日 2 0 2 4 年 5 月 ,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团 队 北 京 专 家 小 组 为 某 省 税 务 系 统 个 税 、 企 税 系 统 进 行 专 题 疑 难 问 题 培 训 。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团 队 北 京 专 家 小 组 为 某 省 税 务 系 统 个 税 、 企 税 系 统 进 行 专 题 疑 难 问 题 培 训 , 就 当 下 涉 税 争 议 盲 区 、 争 议 点 、 避 税 或 偷 税 的 认 定 等 进 行 案 例 研 讨 , 并 就 相 关 涉 税 检 查 案 例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讨 论 。 2 0 2 4 年 0 5 月 2 0 2 4 年 1 月 1 2 日 1 3 日 , 大 力 税 手 “ 与 案 同 行 ” 之 合 伙 企 业 涉 税 疑 难 问 题 年 度 盛 宴 , 聚 集 实 践 问 题 , 寻 本 溯 源 , 不 再 被 纷 扰 的 网 络 观 点 所 迷 惑 与 影 响 , 心 中 自 有 “ 定 心 丸 ” , 有 不 少 人 指 责 、 埋 怨 政 策 落 后 、 模 糊 、 不 合 理 等 等 之 处 , 面 对 现 状 , 涉 税 之 人 不 如 恰 当 应 用 。 2 0 2 4 年 1 月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学 习 研 讨 会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团 队 “ 深 化 税 收 征 管 改 革 ” 学 习 研 讨 会 举 办 , 正 能 量 , 专 业 进 步 ! 2 0 2 1 年 0 6 月 税 务 稽 查 案 例 学 习 与 技 术 研 讨 会 大 力 税 手 法 税 团 队 之 “ 税 务 稽 查 案 例 学 习 与 技 术 研 讨 会 ” 顺 利 举 办 , 专 业 驱 动 , 兼 容 并 蓄 , 专 注 争 议 解 决 。 2 0 2 1 年 0 6 月 更 多 实 务 法 规 文 章 库 法 税 合 规 顾 问 商 城 计 税 小 工 具 芥 末 分 享 法 税 团 队 介 绍 我 的 订 单 登 录 | 注 册 实 务 法 规 老 板 法 税 顾 问 商 城 计 税 小 工 具 芥 末 市 场 回 到 顶 部 我 的 订 单 征 期 日 历 讲 课 网 天 润 启 力 拼 问 拼 答 在 线 客 服 一 脉 春 天 在 线 客 服 法 税 团 队 介 绍 服 务 条 款 联 系 我 们 | 讲 课 网 大 力 税 手 官 网 播 菜 合 伙 人 京 公 网 安 备 1 1 0 1 0 5 0 2 0 4 1 6 0 7 号   | & n b s p © 2 0 1 8 2 0 2 1 北 京 大 力 税 手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n b s p 0 1 0 5 8 2 2 0 6 7 3 & n b s p | & n b s p 京 I C P 备 1 5 0 5 2 4 6 7 号 3 & n b s p | & n b s p 京 I C P 证 : 京 B 2 2 0 2 0 3 3 3 1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外 S O H O 东 区 A 座 1 2 0 8 大 力 税 手 A P P 叮 当 法 税 A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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